南通市气象局行政执法主体及职责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等法律规范和《南通市气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南通市气象局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在其职责权限内依法实施行政执法行为,其执法人员持南通市人民政府核发的行政执法证进行执法。现将其主要行政执法职责和权限、执法依据等事项公告如下:
一、执法职责和权限
(一)行政许可
1.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
2.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单位资格认定
3.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活动作业审批
(二)行政处罚
4.对侵占、损毁或者未经批准擅自移动气象设施的行为进行查;
5.对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危害气象探测环境活动的行为进行查处;
6.对未经批准或者虽经批准但未按规定完成对比观测提前拆迁、建设影响气象工作的行为进行查处;
7.对使用不符合技术要求的气象专用技术装备的行为进行查处;
8.对使用未经检定、检定不合格或者超过检定有效期的气象计量器具的行为进行查处;
9.对安装或使用不符合使用要求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或者产品的行为进行查处;
10.对非法向社会发布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的行为进行查处;
11.对广播、电视、报纸、电信等媒体不使用气象台站提供的适时气象信息的的行为进行查处;
12.对未经许可擅自刊播气象预报的行为进行查处;
13.对未经许可擅自转播、转载气象预报的行为进行查处;
14.对擅自更改气象预报内容,引起社会不良反应或造成一定影响的行为进行查处;
15.对不具备资格条件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或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使用不符合技术标准作业设备的行为进行查处;
16.对违反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规范或者操作规程的行为进行查处;
17.对未经批准,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单位之间转让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设备的行为进行查处;
18.对将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设备用于与人工影响天气无关的活动的行为进行查处;
19.对未按照批准的空域和作业时限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行为进行查处;
20.对未经批准擅自升放气球的行为进行查处;
21.对在规定的禁止区域内升放气球的行为进行查处;
22.对开展施放气球活动未指定专人值守的行为进行查处;
23.对施放系留气球未加装快速放气装置的行为进行查处;
24.对年检不合格的施放气球单位在整改期间施放气球的行为进行查处;
25.对违反施放气球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行为进行查处;
26.对利用气球开展各种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使用无《施放气球资质证》的单位施放气球的行为进行查处;
27.对申请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质认定或者施放活动许可的行为进行查处;
28.对被许可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或者施放活动许可的行为进行查处;
29.对涂改、伪造、倒卖、出租、出借《施放气球资质证》、《施放气球资格证》或者许可文件的行为进行查处;
30.对施放气球活动中,在安全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迟延不报的行为进行查处;
31.对施放气球活动中,在安全事故发生后故意破坏现场的行为进行查处;
32.对施放气球活动中,在安全事故发生后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行为进行查处;
33.对将所获得的气象资料的使用权向国内外其他单位和个人无偿转让的行为进行查处;
34.对将所获得的气象资料或者这些气象资料的使用权,向国内外其他单位和个人有偿转让的行为进行查处;
35.对将所获得气象资料直接向外分发或用作供外部使用的数据库、产品和服务的一部分,或者间接用作生成他们的基础的行为进行查处;
36.对将存放所获得气象资料的局域网与广域网、互联网相连接的行为进行查处;
37.对将所获得气象资料进行单位换算、介质转换或者量度变换后形成的新资料,或者对所获得气象资料进行实质性加工后形成的新资料向外分发的行为进行查处;
38.对不按要求使用从国内外交换来的气象资料的行为进行查处;
39.对将通过网络无偿下载的或按公益使用免费获取的气象资料用于经营性活动的行为进行查处;
40.对从事大气环境影响评价的单位进行工程建设项目大气环境影响评价时,使用的气象资料不是气象主管机构提供或者审查的行为进行查处;
41.对对重大雷电灾害事故隐瞒不报的行为进行查处;
42.对申请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申请防雷资质认定、设计审核或者竣工验收许可的行为进行查处;
43.对申请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通过设计审核或者竣工验收的行为进行查处;
44.对涂改、伪造、倒卖、出租、出借、挂靠资质证书、资格证书或者许可文件的行为进行查处;
45.对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行为进行查处;
46.对涂改、伪造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有关材料或者文件的行为进行查处;
47.对不具备防雷检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资质,擅自从事防雷检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的行为进行查处;
48.对未取得资质证书或者资质证书已失效,承接防雷工程的行为进行查处;
49.对无资质、资格证书或者超出资质、资格等级,从事专业防雷工程设计、施工或者防雷装置检测的行为进行查处;
50.对防雷装置设计未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擅自施工的行为进行查处;
51.对防雷装置未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验收或者未取得合格证书,擅自投入使用的行为进行查处;
52.对应当安装防雷装置而拒不安装的行为进行查处;
53.对已有防雷装置,拒绝进行检测或者经检测的不合格又拒不整改的行为进行查处;
54.对无资质、资格证书或者超出资质、资格证书规定的行政区域、业务范围从事气象有偿服务活动的行为进行查处;
55.对防雷工程资质单位承接工程后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行为进行查处。
办公地址:南通市青年西路6号
咨询电话:0513-85511167
投诉电话:0513-83524776
二、执法依据
(一)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
(二)行政法规
2.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
3.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
4.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三)部门规章
5.气象行政处罚办法
6.气象资料共享管理办法
7.气象预报发布与刊播管理办法
8.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
9.防雷减灾管理办法
10.施放气球管理办法
11.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办法
12.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
13.气象行业管理若干规定
(四)省政府规章
14.江苏省气象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