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农业机械管理局行政执法主体及职责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等法律规范和《南通市农业机械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通政办发〔2001〕121号),南通市农业机械管理局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在其职责权限内依法实施行政执法行为,其执法人员持南通市人民政府核发的行政执法证进行执法。现将其执法主体、主要行政执法职责和权限、执法依据等事项公告如下:
一、南通市农业机械管理局
(一)行政许可
1.联合收割机及驾驶员牌照证照核发
(二)行政处罚
2.对冒用农业机械推广许可证、申报核准登记号码的行为进行查处;
3.对推广、销售国家明令淘汰的农业机械、国家规定报废的农业机械或者非法拼装的农业机械和劣质农业机械产品的行为进行查处;
4.对跨区作业中介服务组织不配备相应的服务设施和技术人员,没有兑现服务承诺,只收费不服务或者多收费少服务的行为进行查处;
5.对持假冒《联合收割机跨区收获作业证》或者扰乱跨区作业秩序的行为进行查处。
(三)其他行政行为
6.对农业机械推广、农业机械教育培训、安全监理工作进行检查;
7.对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8.对私自变卖、转让享受财政购置补贴机具的行为进行处理;
办公地址:南通市姚港路13号
咨询电话:85513964
投诉电话:85513964?
二、南通市农业机械监理所(法律法规授权组织)
(一)行政许可
1.农业机械号牌及行使证(准用证)核发
2. 农业机械驾驶证、操作证核发
(二)行政处罚
3.对擅自使用按规定须领取牌证而未领取的农业机械的行为进行查处;
4.对不领取农业机械驾驶证(操作证)驾驶、操作农业机械的行为进行查处;
5.对取得牌证的农业机械及其驾驶、操作人员未参加农机监理机构依法进行的定期安全技术检验、驾驶证(操作证)定期审验的行为进行查处;
6.对挪用、冒领、伪造农业机械牌证或者驾驶(操作)证的行为进行查处;
7.对违反国家和本省有关农业机械安全操作规程,违章操作的行为进行查处;
8.对在农业机械事故中负有责任的人员进行查处。
(四)其他行政行为
9.负责对各类农业机械进行定期检验;
10.负责对各类农业机械办理封存、报废、注销手续;
11.负责对各类农业机械的驾驶、操作人员进行定期审验以及安全操作技能和安全知识的教育;
12.对在田间、场院和乡以下道路上停放或者作业过程中发生的农业机械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13.对作业的农业机械进行安全检查,纠正违章行为。?
办公地址:南通市姚港路13号
咨询电话:85513964、85512745
投诉电话:85513964?
三、执法依据
(一)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
(二)地方性法规
3.江苏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
(三)部门规章
4.拖拉机登记规定
5.拖拉机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6.联合收割机及驾驶员安全监理规定
7.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8.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管理办法
(四)省政府规章
9.江苏省农业机械推广办法
(五)其他规范性文件
10.江苏省省级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