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主体及职责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规范和《南通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通政办发〔2005〕40号),南通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在其职责权限内依法实施行政执法活动,其执法人员持南通市人民政府核发的行政执法证进行执法。现将其主要执法职责和权限、执法依据等事项公告如下:
一、执法职责和权限
(一)行政许可
1.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乙种)
2.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设立初审
3.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销售许可
4.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项目安全设施初步设计审查许可
(二)行政处罚
5.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行为进行查处;
6.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行为进行查处;
7.对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行为进行查处;
8.对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行为进行查处;
9.对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从业人员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行为进行查处;
10.对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行为进行查处;
11.对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行为进行查处;
12.对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行为进行查处;
13.对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行为进行查处;
14.对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行为进行查处;
15.对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未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行为进行查处;
16.对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行为进行查处;
17.对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储存危险物品的行为进行查处;
18.对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或者不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的行为进行查处;
19.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行为进行查处;
20.对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行为进行查处;
21.对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进行查处;
22.对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行为进行查处;
23.对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行为进行查处;
24.对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行为进行查处;
25.对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或者封闭、堵塞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的行为进行查处;
26.对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行为进行查处;
27.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行为进行查处;
28.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行为进行查处;
29.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有效实施,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行为进行查处;
30.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行为进行查处;
31.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行为进行查处;
32.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主管人员,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行为进行查处;
33.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主管人员,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行为进行查处;
34.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主管人员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行为进行查处;
35.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主管人员拒不执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安全生产监察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行为进行查处;
36.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主管人员伪造、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行为进行查处;
37.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主管人员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行为进行查处;
38.对生产经营单位拒绝、阻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安全监察员监督检查的行为进行查处;
39.对生产经营单位提供虚假情况的行为进行查处;
40.对生产经营单位隐瞒存在的事故隐患以及其他安全问题的行为进行查处;
41.对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安全生产监察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行为进行查处;
42.对生产经营单位对查封或者扣押的设施、设备、器材,擅自启封或者使用的行为进行查处;
43.对生产经营单位伪造、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行为进行查处;
44.对生产经营单位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行为进行查处;
45.对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企业、建筑施工单位,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的行为进行查处;
46.对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企业、建筑施工单位,未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的行为进行查处;
47.对用人单位劳动安全设施和劳动卫生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
48.对用人单位未向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和劳动防护设施的行为进行查处;
49.对用人单位无理阻挠劳动行政部门及其劳动监察人员行使监督检查权,或者打击报复举报人员的行为进行查处;
50.对接受中小学生从事接触易燃、易爆、放射性、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的劳动或者参观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的行为进行查处;
51.对租用学校、幼儿园房屋、场地从事易燃、易爆、放射性、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活动或者作为机动车停车场的行为进行查处;
52.对未按规定报告重大危险源的监控措施的实施情况的行为进行查处;
53.对未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计划并保证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的行为进行查处;
54.对未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的行为进行查处;
55.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期间未支付工资并承担安全培训费用的行为进行查处;
56.对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未按本规定经考核合格的行为进行查处;
57.对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本规定对其他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的行为进行查处;
58.对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未如实告知从业人员有关安全生产事项的行为进行查处;
59.对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培训机构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行为进行查处;
60.对生产经营单位编造安全培训记录、档案的行为进行查处;
61.对生产经营单位骗取安全资格证书的行为进行查处;
62.对未经审查批准,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擅自改建、扩建的行为进行查处;
63.对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或者未经工商登记注册,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行为进行查处;
64.对未经安全审查或者安全审查不合格,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的行为进行查处;
65.对已经取得结论为合格的安全审查意见书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未按规定重新进行安全审查的行为进行查处;
66.对生产、经营、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危险化学品,或者用剧毒化学品生产灭鼠药以及其他可能进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学产品和日用化学品的行为进行查处;
67.对危险化学品单位未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特性,在车间、库房等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的行为进行查处;
68.对未经定点,擅自生产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行为进行查处;
69.对危险化学品包装的材质、型式、规格、方法和单件质量(重量)与所包装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用途不相适应的行为进行查处;
70.对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的包装物、容器在使用前,不进行检查的行为进行查处;
71.对使用非定点企业生产的或者未经检测、检验合格的包装物、容器包装、盛装、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行为进行查处;
72.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未在危险化学品包装内附有与危险化学品完全一致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者未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加贴、拴挂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完全一致的化学品安全标签的行为进行查处;
73.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发现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害特性时,不立即公告并及时修订其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的行为进行查处;
74.对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销售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的行为进行查处;
75.对未对其生产、储存装置进行定期安全评价,并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备案,或者对安全评价中发现的存在现实危险的生产、储存装置不立即停止使用,予以更换或者修复,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的行为进行查处;
76.对未在生产、储存和使用危险化学品场所设置通讯、报警装置,并保持正常适用状态的行为进行查处;
77.对危险化学品未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或者未设专人管理的行为进行查处;
78.对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未进行核查登记或者入库后未定期检查的行为进行查处;
79.对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不符合国家标准对安全、消防的要求,未设置明显标志,或者未对专用仓库的储存设备和安全设施定期检测的行为进行查处;
80.对危险化学品经销商店存放非民用小包装的危险化学品或者危险化学品民用小包装的存放量超过国家规定限量的行为进行查处;
81.对剧毒化学品以及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未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或者未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或者未将储存剧毒化学品以及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数量、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当地公安部门和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备案的行为进行查处;
82.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不如实记录剧毒化学品的产量、流向、储存量和用途,或者未采取必要的保安措施防止剧毒化学品被盗、丢失、误售、误用,或者发生剧毒化学品被盗、丢失、误售、误用后不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的行为进行查处;
83.对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不记录剧毒化学品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购买人员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及所购剧毒化学品的品名、数量、用途,或者不每天核对剧毒化学品的销售情况,或者发现被盗、丢失、误售不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的行为进行查处;
84.对危险化学品单位在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时未采取有效措施,处置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设备、库存产品及生产原料的行为进行查处;
85.对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从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或者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采购危险化学品的行为进行查处;
86.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向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经营单位销售其产品的行为进行查处;
87.对剧毒化学品经营企业向个人或者无购买凭证、准购证的单位销售剧毒化学品的行为进行查处;
88.对未按规定进行危险化学品登记或在接到登记通知之日起6个月内仍未登记的行为进行查处;
89.对未向用户提供应急咨询服务的行为进行查处;
90.对转让、出租或伪造登记证书的行为进行查处;
91.对已登记的登记单位在生产规模或产品品种及其理化特性发生重大变化时,未按规定按时办理重新登记手续的行为进行查处;
92.对危险化学品登记证书有效期满后,未按规定申请复核的行为进行查处;
93.对生产单位、使用单位终止生产或使用危险化学品时,未按规定及时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的行为进行查处;
94.对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或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经营许可证的行为进行查处;
95.对不再具备经营销售危险化学品基本条件的行为进行查处;
96.对转让、买卖、出租、出借、伪造或者变造经营许可证的行为进行查处;
97.对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的行为进行查处;
98.对将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转借他人使用的行为进行查处;
99.对易制毒化学品的产品包装和使用说明书不符合本条例规定要求的行为进行查处;
100.对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或者个人拒不接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行为进行查处;
101.对未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分配职工上岗作业的行为进行查处;
102.对使用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的设备、器材、防护用品、安全检测仪器的行为进行查处。
103.对未按照规定提取或者使用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的行为进行查处;
104.对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的行为进行查处;
105.对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行为进行查处;
106.对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按照批准的设计施工的行为进行查处;
107.对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行为进行查处;
108.对非煤矿矿山建设单位将建设项目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施工的行为进行查处;
109.对违反规定,在管道中心线两侧或者管道设施场区外各50米范围内爆破、开山和修筑大型建筑物、构筑物工程,尚不构成犯罪的行为进行查处;
110.对违反规定,在管道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新建、改(扩)建铁路、公路、桥梁、河渠、架空电力线路,埋设地下电(光)缆,设置安全或者避雷接地体,事先未通知管道企业并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的行为进行查处;
111.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行为进行查处;
112.对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未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定的产品种类进行生产的行为进行查处;
113.对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生产工序或者生产作业不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行为进行查处;
114.对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雇佣未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的人员从事危险工序作业的行为进行查处;
115.对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生产烟花爆竹使用的原料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或者使用的原料超过国家标准规定的用量限制的行为进行查处;
116.对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使用按照国家标准规定禁止使用或者禁忌配伍的物质生产烟花爆竹的行为进行查处;
117.对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未按照国家标准的规定在烟花爆竹产品上标注燃放说明或者未在烟花爆竹的包装物上印制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的行为进行查处;
118.对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向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供应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供应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行为进行查处;
119.对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销售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行为进行查处;
120.对安全培训机构未按照统一的培训大纲组织教学培训的行为进行查处;
121.对安全培训机构的专职教师未经考核,或者考核不合格而从事安全培训工作的行为进行查处;
122.对安全培训机构将安全培训资质证书出借、出租给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的,安全培训机构未取得资质证书擅自从事安全培训活动的行为进行查处;
123.对安全培训机构评估检查不合格继续从事安全培训活动的行为进行查处;
124.对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行为进行查处;
125.对安全评价机构在安全评价工作中出具虚假证明,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进行查处;
126.对超越安全生产行政许可范围进行活动的行为进行查处。
(三)行政强制
127.对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128.责令从危险区内撤出作业人员;
129.扣押相关的证据材料和违法物品;
130.临时查封有关场所?
办公地址:南通市人民中路95号纺织大厦十九楼
咨询电话:0513-85129688
投诉电话:0513-85129679
二、执法依据
(一)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二)行政法规
4.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5.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6.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7.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
8.尘肺病防治条例
9.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
10.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三)地方性法规
11.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
(四)部门规章
12.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13.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
14.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15.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定点生产管理办法
16.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办法
17.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18.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19.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
20.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21.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
22.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
23.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
24.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
(五)省政府规章
25.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