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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盐务管理局行政执法主体及职责公告

根据国务院《盐业管理条例》等法律规范,南通市盐务管理局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在其职责权限内依法实施行政执法,其执法人员持南通市人民政府核发的行政执法证进行执法。现将其主要执法职责和权限、执法依据等事项公告如下:

一、执法职责和权限

(一)行政许可

1.碘盐零售许可

(二)行政处罚

2.对未领取制盐许可证而进行盐业生产的行为进行查处;

3.对侵占盐业企业合法财产、损害盐业生产设施的行为进行查处;

4.对利用盐土、硝土和工业废渣、废液加工制盐的行为进行查处;

5.对擅自开办碘盐加工企业或者未经批准从事碘盐批发业务的行为进行查处;

6.对碘盐加工企业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的食盐加工碘盐的,或者碘盐出厂前不进行质量检验的,以及有证据证明销售环节的不合格碘盐是由加工环节造成的行为进行查处;

7.对未取得食盐批发许可证经营食盐批发业务的行为进行查处;

8.对碘盐加工企业或批发企业违反规定加工、批发不合格碘盐的行为进行查处;

9.对在食用盐市场上销售不符合食用盐标准的原盐和加工盐,土盐、硝盐,工业废渣、废液制盐的行为进行查处;

10.对非碘盐批发企业批发碘盐的,或者未受碘盐批发企业委托转批碘盐的,以及不按计划、流向和范围购销碘盐的行为进行查处;

11.对食盐零售单位和受委托代销食盐的个体户、代购代销以及食品加工用盐单位,从未取得食盐批发许可证的企业、单位或者个人购进食盐的行为进行查处;

12.对无碘盐准运证而以运输碘盐名义运输盐产品的,或者碘盐购盐单位接收无碘盐准运证的盐产品的行为进行查处;

13.对出租、转让、抵押、买卖、伪造制盐许可证或准运证的行为进行查处;

14.对擅自在省内和省际间调进调出盐产品,或私运、私销、私购、倒买倒卖盐产品,或以盐换物的行为进行查处;

15.对被政府确定为碘盐零售点的单位或个人不按规定途径购进合格碘盐的,或者销售非碘盐、不合格碘盐、假冒碘盐的,以及不按规定保持合理库存造成碘盐脱销的行为进行查处;

16.对被政府确定为碘盐送销机构的单位和其组织的送销人员,加价或变相加价供应碘盐的,或者借送销碘盐之机搭售其他商品或摊派费用的,或者强制居民一次性购买3个月消费量以上的碘盐的,以及从无碘盐批发资格的单位和个人购进碘盐、不合格碘盐和非碘盐送销给居民的行为进行查处;

17.对在缺碘地区生产、销售的食品、副食品中添加非碘盐或不合格碘盐的行为进行查处;

18.对宾馆、饭店以及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公共食堂和饮食摊点不按规定使用合格碘盐的行为进行查处。

(三)行政强制

19.对涉案盐产品进行封存

办公地址:南通市崇川区南大街28号(金鹰国际十二楼)

咨询电话:85507062

投诉电话:85111701

85507062

二、执法依据

(一)行政法规

1.盐业管理条例

2.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

3.食盐专营办法

(二)地方性法规

4.江苏省《盐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三)省政府规章

5.江苏省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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