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卫生局行政执法主体及职责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等法律规范和《南通市卫生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通政办发〔2001〕137号),南通市卫生局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在其职责权限内依法实施行政执法,其执法人员持南通市人民政府核发的行政执法证和江苏省卫生厅核发的卫生监督证进行执法。现将其行政执法主体、主要执法职责和权限、执法依据等事项公告如下:
一、执法职责和权限
(一)行政许可
1.医师、护士执业注册
2.医疗机构设置批准、执业登记
3.卫生许可(包括食品生产经营、公共场所、供水单位)
4.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公共场所、供水单位、学校、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设计的卫生审查
5.开展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及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医疗机构许可
6.从事婚前医学检查、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以及家庭接生人员合格证核发
7.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设立许可
8.外籍医师在华短期执业许可
9.医疗机构开展医疗气功活动审批和从事医疗气功人员资格认定
10.医疗机构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许可
(二)行政处罚
11.公共卫生监督
(1)对食品及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餐饮业及集体食堂的卫生条件、卫生防护设施,生产经营活动及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人员的健康管理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2)对化妆品、碘盐、消毒产品、生活饮用水、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及其他健康相关产品的卫生及其生产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3)对公共场所的卫生条件及其从业人员的健康管理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4)对用人单位开展职业健康监护情况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5)对建设项目执行职业和危害评价制度情况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6)对传染病防治情况进行卫生监督管理,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的传染病疫情报告、疫情预防控制措施、菌(毒)种管理、消毒隔离制度执行情况和医疗废物处置情况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12.医疗卫生监督
(1)对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的执业资格、执业注册、执业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2)对采供血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执业资格、执业范围、采供血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13.母婴保健监督
对开展婚前医学检查、助产技术、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以及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等母婴保健工作的医疗保健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执业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三)行政强制
14.对违反卫生法律生产经营食品中的物品、设施实施查封、扣押等措施;
15.对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场所和物品拒绝消毒处理的,进行强制消毒处理;
16.对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有证据证明危害状态可能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时,采取责令暂停职业病危害事故作业、封存作业材料和设备等措施。
(四)其他行政行为
17.对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公共场所生产经营活动及从业人员的健康管理进行卫生监督检查;
18.对化妆品、消毒产品、生活饮用水、涉及饮用水安全产品及其他健康相关产品的卫生及其生产经营活动进行卫生监督检查;
19.对新建、改建、扩建学校的校舍选址、设计实行卫生监督;对学生使用的文具、娱乐器具、用品实行卫生监督;
20.对用人单位开展职业健康监护情况、建设项目执行职业病危害评价制度情况进行卫生监督检查;
21.对传染病防治情况进行卫生监督检查;
22.对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的执业资格、执业范围、执业注册进行监督检查,规范医疗服务行为,对医疗美容服务实施监督管理;
23.对采供血机构的执业资格、执业范围及其从业人员的资格进行监督检查,对采供血机构的采供血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24.对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及医务人员、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及医务人员进行监督检查,对乡村医生执业、农村初级卫生保健、社区卫生服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
办公地址:南通市青年中路65号
咨询电话:0513-85053658
投诉电话:0513-85053658? ?85519278
二、南通市卫生监督所(受委托执法单位)
受南通市卫生局委托,行使以下职权:
1.组织拟订全市卫生监督执法的工作计划,报市卫生局批准后实施;
2.承担卫生行政许可、执业许可、专项技术服务许可、资格认证申请的受理,进行预防性卫生审查和现场卫生学审查,提出审核意见并上报;
3.承办卫生许可和资格认证有关证书的发放、注册、校验等事务;
4.依据法律法规对管理相对人进行卫生监督执法检查,组织现场监测和抽样检查,定期上报并协助发布监督结果;
5.对管理相对人违反卫生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立案、实施调查取证、提出行政处罚建议,组织实施卫生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控制等卫生监督执法具体事务;
6.对危害公共卫生的污染、中毒、灾害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调查取证和应急控制,提出处理建议;
7. 对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选址与设计进行卫生审查并参加竣工验收;
8. 受理有关投诉、举报并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
9. 承担南通市卫生局和上级卫生监督机构交办的其他卫生监督任务。
办公地址:南通市人民中路113号医药大厦八楼
咨询电话:0513-85129600
投诉电话:0513-85519278
三、南通市卫生监督所(法律法规授权执法组织)
执法职责和权限:对公共场所的卫生条件及其从业人员的健康管理进行卫生监督检查,并对以下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1.卫生质量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而继续营业的;
2.未获得健康合格证,而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
3.拒绝卫生监督的;
4.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
办公地址: 南通市人民中路113号医药大厦八楼
咨询电话: 0513-85129600
投诉电话: 0513-85519278
四、执法依据
(一)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
(二)行政法规
7.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8.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9.学校卫生工作条例
10.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
11.艾滋病防治条例
12.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13.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
14.血液制品管理条例
15.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
16.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17.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
18.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
19.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
20.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
21.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22.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23.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
24.城市供水条例
(三)地方性法规
25.江苏省食品卫生条例
26.江苏省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实施办法
27.江苏省农村初级卫生保健条例
(四)部门规章
28.卫生行政处罚程序
29.食品卫生行政处罚办法
30.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
31.食品卫生监督程序
32.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
33.卫生部健康相关产品国家监督抽检规定
34.集贸市场食品卫生管理规范
35.餐饮业食品卫生管理办法
36.食品添加剂卫生管理办法
37.茶叶卫生管理办法
38.食品卫生检验单位管理办法
39.食物中毒事故处理办法
40.食用菌卫生管理办法
41.保健食品管理办法
42.水产品卫生管理办法
43.新资源食品卫生管理办法
44.转基因食品卫生管理办法
45.辐照食品卫生管理办法
46.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
47.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48.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
49.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
50.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
51.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
52.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管理办法
53.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
54.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
55.放射诊疗管理规定
56.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
57.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管理办法
58.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
59.消毒技术规范(第三版)
60.消毒管理办法
61.医院感染管理规范
62.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
63.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
64.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65.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
66.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
67.处方管理办法(试行)
68.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
69.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
70.血站管理办法
7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72.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
73.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
(五)省政府规章
74.江苏省实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