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水利局行政执法主体及职责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等法律规范和《南通市水利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通政办发〔2001〕119号),南通市水利局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在其职责权限内依法实施行政执法,其执法人员持南通市人民政府核发的行政执法证进行执法。现将其主要执法职责和权限、执法依据等事项公告如下:
一、 执法职责和权限
(一)行政许可
1.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建设方案审查
2.取水许可
3.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许可
4.蓄滞洪区避洪设施建设审批
5.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审批
6.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
7.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8.水利工程开工审批
9.取水许可(预)申请初审
10.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及设施、活动初审
11.长江河道采砂(取土)初审
12.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二)行政处罚
13.对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行为进行查处;
14.对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工程建设方案审查同意或者未按照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位置、界限,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从事工程设施建设活动的行为进行查处;
15.对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的行为进行查处;
16.对未经批准围垦河道的行为进行查处;
17.对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擅自在江河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的行为进行查处;
18.对未经批准擅自取水及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行为进行查处;
19.对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行为进行查处;
20.对侵占、毁坏水工程及堤防、护岸等有关设施,毁坏防汛、水文监测、水文地质监测设施的行为进行查处;
21.对在水工程保护范围内,从事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的行为进行查处;
22.对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规划同意书,擅自在江河、湖泊上建设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的行为进行查处;
23.对未按照规划治导线整治河道和修建控制引导河水流向、保护堤等工程,影响防洪的行为进行查处;
24.对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倾倒垃圾、渣土的行为进行查处;
25.对破坏、侵占、毁损堤防、水闸、护岸、抽水站、排水渠系等防洪工程和水文、通信设施以及防汛备用的器材、物料的行为进行查处;
26.对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者取水许可证的的行为进行查处;
27.对拒不执行审批机关作出的取水量限制决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取水权的行为进行查处;
28.对不按照规定报送年度取水情况、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退水水质达不到规定要求的行为进行查处;
29.对未安装计量设施的行为进行查处;
30.对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者运行不正常的行为进行查处;
31.对伪造、涂改、冒用取水申请批准文件、取水许可证的行为进行查处;
32.对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开垦禁止开垦坡度以下、五度以上的荒坡地的行为进行查处;
33.对擅自砍伐护堤护岸林木的行为进行查处;
34.对汛期违反防汛指挥部的规定或者指令的行为进行查处;
35.对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物体的,或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或者高杆植物的,或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的行为进行查处;
36.对在堤防、护堤地建房、放牧、开渠、打井、挖窖、葬坟、晒粮、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以及开展集市贸易活动的行为进行查处;
37.对未经批准或者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工程安全标准整治河道或者修建水工程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行为进行查处;
38.对在堤防安全保护区内进行打井、钻探、爆破、挖筑鱼塘、采石、取土等危害堤防安全的活动的行为进行查处;
39.对在地下水禁止开采区内开凿深井的行为进行查处;
40.对在地下水限制开采区内,擅自增加深井数量的行为进行查处;
41.对混合、串通开采地下水的行为进行查处;
42.对在建筑物密集的地区开采浅层地下水用于水温空调的行为进行查处;
43.对擅自拆除、更换取水计量设施的行为进行查处;
44.对未经批准擅自扩大取水的行为进行查处;
45.对阻挠防洪方案执行、拒绝拆除在险工险段或影响防洪安全的建筑物及设施的行为进行查处;
46.对擅自开发利用河道、湖泊、湖荡、海堤和沿海港河管理范围的行为进行查处;
47.对损坏涵闸、抽水站、水电站等各类建筑物及机电设备、水文、通讯、供电、观测等设施的行为进行查处;
48.对在堤坝、渠道上扒口、取土、打井、挖坑、埋葬、建窑、垦种、放牧和毁坏块石护坡、林木草皮等其他行为的行为进行查处;
49.对在水库、湖泊、江河、沟渠等水域炸鱼、毒鱼、电鱼的行为进行查处;
50.对向湖泊、水库、河道、渠道等水域和滩地倾倒垃圾、废渣、农药,排放油类、酸液、碱液、剧毒废液以及《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禁止排放的其他有毒有害的污水和废弃物的行为进行查处;
51.对擅自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盖房、圈围墙、堆放物料、开采沙石土料、埋设管道、电缆或兴建其他的建筑物。在水利工程附近进行生产、建设的爆破活动的行为进行查处;
52.对擅自在河道滩地、行洪区、湖泊及水库库区内圈圩、打坝的行为进行查处;
53.对拖拉机及其他机动车辆、畜力车雨后在堤防和水库大坝的泥泞路面上行驶的行为进行查处;
54.对任意平毁和擅自拆除、变卖、转让、出租农田水利工程和设施的行为进行查处;
55.对擅自开发利用河道、湖泊、湖荡、海堤和沿海港河管理范围的行为进行查处;
56.对未经达成协议或批准,擅自兴建边界水工程的行为进行查处;
57.对擅自设置阻水捕鱼设施的行为进行查处;
58.对拒不如数交纳河道堤防工程占用补偿费的行为进行查处;
59.对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法定权限批准外,在重点预防保护区内取土、挖砂、采石、采矿、采伐林木(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除外)等破坏地形、地貌、植被的活动的行为进行查处;
60.对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的行为进行查处;
61.对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或水土保持设施没有“三同时”,或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或验收不合格投产使用的行为进行查处。
(三)行政强制
62.实施水量统一调度
63.汛期对河道上的竹木及漂流物进行紧急处置
64.对报废、闲置或施工未成深井的强制封填
65.对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生产活动及弃置废弃物等,采取强制措施,恢复原状。?????
(四)行政征收
66.水资源费(含超计划取水加价收费)
67.河道采砂管理费
68.占用农业灌溉水源及灌排工程设施补偿费
69.水土流失防治费
70.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
71.水利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
72.长江河道砂石资源费
73.河道堤防工程占用补偿费
74.水利定额编制管理费
75.船舶过闸费
(五)行政确认
76.河道围垦论证报告确认
(六)行政给付
77.节约用水奖励
(七)其他行政行为:????
78.水行政执法检查
79.计划用水下达
80.年度取水量限制
81.水功能区水质监测
82.水资源量、质监测
二、南通市水政监察支队(受委托执法组织)
受南通市水利局委托,行使以下职权:
1.负责全市水行政执法工作,依法保护水、水域、水工程、水土保持和其他有关设施,维护正常的水事秩序;
2.依法对水事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水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3.依法对长江非法采砂行为进行查处;
4.根据市防汛指挥部指令,组织开展全市主干河道的防洪清障工作,并进行检查验收;
5.组织全市重大水事案件的查处,配合司法机关查处水事治安、刑事案件;
6.指导全市水政监察队伍建设,制订长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办公地址:崇川区城南新村附1号
咨询电话:85123079(水政水资源)
85123069(规划与建设)
85123068(农村水利科技)
85123073(工程管理)
85123072(防汛)
投诉电话:85123092
三、执法依据
(一)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二)行政法规
4.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
5.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6.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三)地方性法规
7.江苏省水资源管理条例
8.江苏省防洪条例
9.江苏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
10.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
(四)部门规章
11.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
12.水政监察工作章程
13.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补偿办法
14.河道采砂收费管理办法
15.取水许可监督管理办法
(五)省政府规章
16.江苏省河道管理实施办法
(六)其他规范性文件
17.江苏省取水许可年审规定
18.江苏省河道采砂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19.江苏省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水土流失防治费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