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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司法局行政执法主体及职责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法律规范和《南通市司法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通政办发〔2001183号),南通市司法局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在其职责权限内依法实施行政执法,其执法人员持南通市人民政府核发的行政执法证进行执法。现将其主要执法职责和权限、执法依据等事项公告如下:

一、执法职责和权限

(一)行政许可

1.律师事务所设立、变更初审

2.公证处设立初审

(二)行政处罚

3.对律师同时在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执业的行为进行查处;

4.对律师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代理的行为进行查处;

5.对律师以诋毁其他律师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的行为进行查处;

6.对律师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拒绝辩护或者代理的行为进行查处;

7.对律师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出庭参加诉讼或者仲裁的行为进行查处;

8.对律师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行为进行查处;

9.对律师私自接受委托,私自向委托人收取费用,收受委托人财物,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或者接受对方当事人的财物的行为进行查处;

10.对律师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或者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请客送礼的行为进行查处;

11.对律师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的行为进行查处;

12.对律师扰乱法庭、仲裁庭秩序,干扰诉讼、仲裁活动的正常进行的行为进行查处;

13.对律师同时在律师事务所和其他法律服务机构执业的行为进行查处;

14.对律师在同一案件中,同时为委托人及与委托人有利益冲突的第三人代理、辩护的行为进行查处;

15.对律师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有利害关系的案件中,分别为有利益冲突的当事人代理、辩护的行为进行查处;

16.对律师担任法律顾问期间,为法律顾问单位的对方当事人或者有其他利益冲突的当事人代理、辩护的行为进行查处;

17.对律师为争揽业务,向委托人作虚假承诺的行为进行查处;

18.对律师利用媒体、广告或者其他方式进行不真实或者不适当宣传的行为进行查处;

19.对律师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损害、诋毁其他律师、律师事务所声誉的行为进行查处;

20.对律师利用与司法机关、行政机关或者其他具有社会管理职能组织的关系,进行不正当竞争的行为进行查处;

21.对律师接受委托后,不认真履行职责,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行为进行查处;

22.对律师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不向委托人提供约定的法律服务的行为进行查处;

23.对律师超越委托权限,从事与委托代理的法律事务无关的活动的行为进行查处;

24.对律师接受委托后,故意损害委托人的利益,或者与对方当事人、第三人恶意串通侵害委托人利益的行为进行查处;

25.对律师为阻挠委托人解除委托关系,威胁、恐吓委托人,或者无正当理由扣留委托人提供的材料的行为进行查处;

26.对律师违反律师服务收费管理规定或者收费合同约定,向委托人索要规定或者约定之外的费用或者财物的行为进行查处;

27.对律师执业期间以非律师身份从事法律服务的行为进行查处;

28.对律师承办案件期间,在非工作时间、非工作场所,会见承办案件的法官、检察官、仲裁员或者其他有关工作人员,或者违反规定单方面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或者其他有关工作人员的行为进行查处;

29.对律师曾担任法官、检察官的,在离任后两年内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或者担任其任职期间承办案件的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行为进行查处;

30.对律师违反规定携带非律师人员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在押罪犯,或者在会见中违反有关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

31.对律师向司法行政机关或者律师协会提供虚假材料、隐瞒重要事实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行为进行查处;

32.对律师在受到停止执业处罚期间继续执业,或者在律师事务所被停业整顿期间、注销后继续以原所名义执业的行为进行查处;

33.对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为牟取经济利益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的行为进行查处;

34.对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以诋毁其他公证机构、公证员或者支付回扣、佣金等不正当手段争揽公证业务的行为进行查处;

35.对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违反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公证费的行为进行查处;

36.对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同时在二个以上公证机构执业的行为进行查处;

37.对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从事有报酬的其他职业的行为进行查处;

38.对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为本人及近亲属办理公证或者办理与本人及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公证的行为进行查处;

39.对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私自出具公证书的行为进行查处;

40.对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为不真实、不合法的事项出具公证书的行为进行查处;

41.对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侵占、挪用公证费或者侵占、盗窃公证专用物品的行为进行查处;

42.对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毁损、篡改公证文书或者公证档案的行为进行查处;

43.对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行为进行查处;

44.对律师事务所拒绝提供法律援助的行为进行查处;

45.对法律援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以外的组织、人员以法律援助名义从事有偿法律服务的行为进行查处;

46.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超业务范围的行为进行查处;

47.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违反业务收费管理规定,擅自提高收费标准,自立名目乱收费的行为进行查处;

48.对基层法律服务所以贬损他人、抬高自己、虚假承诺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的行为进行查处;

49.对基层法律服务所伪造、涂改、抵押、出租、出借本所执业证书的行为进行查处;

50.对基层法律服务所未经核准登记变更本所名称、法定代表人、执业场所和章程,擅自分立、合并或者设立业务接待站(点)的行为进行查处;

51.对基层法律服务所不按规定接受年度检查,采用弄虚作假手段骗取通过年度检查的行为进行查处;

52.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违反财务管理规定,私分、挪用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处置本所资产的行为进行查处;

53.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聘用不具备执业资格的人员以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名义承办业务的行为进行查处

54.对基层法律服务所放纵、包庇本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违法违纪行为的行为进行查处;

55.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内部管理混乱,导致无法正常开展业务的行为进行查处;

56.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以贬损他人、抬高自己、虚假承诺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的行为进行查处;

57.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曾担任法官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离任不满二年内担任原任职法院审理的诉讼案件的代理人的行为进行查处;

58.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冒用律师名义执业的行为进行查处;

59.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同时在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律师事务所或者公证机构执业,或者同时在两个以上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的行为进行查处;

60.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行为进行查处;

61.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明知委托人的要求是非法的、欺诈的,仍为其提供帮助的行为进行查处;

62.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代理活动中超越代理权限或者滥用代理权,侵犯被代理人合法利益的行为进行查处;

63.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同一诉讼、仲裁、行政裁决中,为双方当事人或者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理的行为进行查处;

64.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不遵守与当事人订立的委托合同,拒绝或者疏怠履行法律服务义务,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查处;

65.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调解、代理、法律顾问等执业活动中压制、侮辱、报复当事人,造成恶劣影响的行为进行查处;

66.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故意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行为进行查处;

67.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以影响案件审判、仲裁或者行政裁定结果为目的,违反规定会见有关司法、仲裁或者行政执法人员,或者向其请客送礼的行为进行查处;

68.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私自接受委托承办法律事务,或者私自收取费用,或者向委托人索要额外报酬的行为进行查处;

69.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代理活动中收受对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财物或者与其恶意串通,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查处;

70.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违反司法、仲裁、行政执法工作有关制度规定,干扰或者阻碍司法、仲裁、行政执法工作正常进行的行为进行查处;

71.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泄露在执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的行为进行查处;

72.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故意协助委托人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行为进行查处;

73.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向有关司法人员、仲裁人员或者行政执法人员行贿,或者指使、诱导委托人向其行贿的行为进行查处;

(三)其他行政行为

74.指定公证管辖

75.公证机构负责人核准

76.公证文书的撤销、变更

77.公证申诉的处理

78.不予法律援助的审查复核

79.法律援助申请争议处理

80.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管理

81.法律职业资格执业证书年度备案

82.办理国家司法考试报名

83.对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应试人员违法行为给予处理

84.人民陪审员选任审查

85.组织法制宣传教育考试

办公地址:南通市外环西路22

咨询电话:83548200

投诉电话:83548215

二、南通市法律援助中心

主要职责和权限:受理、审查法律援助申请,指派或者安排人员为符合规定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

办公地址:南通市外环西路22

咨询电话:12348

投诉电话:83548215

三、执法依据

(一)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3.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

4.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

(二)行政法规

5.法律援助条例

6.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

(三)地方性法规

7.江苏省公证条例(试行)

8.江苏省法律援助条例

9.江苏省法制宣传教育条例

(四)部门规章

10.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

11.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

12.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

13.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办法

14.国家司法考试应试规则

15.国家司法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

16.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参加国家司法考试若干规定

17.公证程序规则

18.公证员注册管理办法

19.公证投诉处理办法

20.公证处办理涉外公证业务暂行管理办法

21.公证机构管理办法

22.律师执业证管理办法

23.律师事务所登记管理办法

24.合伙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

25.合作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

26.律师事务所分所登记管理办法

27.兼职从事律师职业人员管理办法

28.律师资格考核授予办法

29.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

30.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

31.关于人民陪审员选任、培训、考核工作的实施意见

32.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

33.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

34.民间纠纷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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