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行政执法主体及职责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等法律规范和《南通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通政办发〔2001〕106号),南通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在其职责权限内依法实施行政执法,其执法人员持南通市人民政府核发的行政执法证进行执法。现将其主要执法职责和权限、执法依据等事项公告如下:
一、执法职责和权限
(一)行政许可
1.人防工程拆除许可
(二)行政处罚
2.对不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的行为进行查处;
3.对侵占人防工程的行为进行查处;
4.对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行为进行查处;
5.对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行为进行查处;
6.对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后拒不补建或补偿的行为进行查处;
7.对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或者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的行为进行查处;
8.对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拒不改正的行为进行查处;
9.对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泄)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的行为进行查处;
10.对故意损坏人民防空设施或者在人民防空工程内生产、储存爆炸、剧毒、易燃、放射性和腐蚀性等危险品的行为进行查处;
11.对不依法缴纳应由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承担人民防空建设经费的行为进行查处。
(三)行政征收
12.人防经费(各种性质的企业和自收自支、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个体工商户缴纳)
13.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14.人防平战结合收入
(四)行政确认
15.人防工程所有权核准登记
(五)其他行政行为
16.人防工程设计文件审查和竣工验收;
17.人防通信、警报设施的搬迁、拆除;
18.地下交通干线及其他地下工程建设中与人防相关工作的设计;
19.人防易地建设费政策性减免;
20.人防工程和设施使用权变更备案;
21.人防工程平时使用备案登记。
办公地址:南通市濠西路1号
投诉电话:85160005(纪检组)
咨询电话:85160060(政策法规)
二、执法依据
(一)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二)地方性法规
2.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三)部门规章
3.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
4.人民防空财务管理规定
5.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
6.人民防空行政执法规定
7.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办法
8.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管理办法
9.关于平时使用人民防空工程的若干规定
10.关于平时使用人民防空工程收费的暂行规定
11.人民防空国有资产管理规定
12.人民防空预算管理规定
13.人民防空建设监理暂行规定
14.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15.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定点生产厂资格审批和产品质量管理暂行规定
(四)省政府规章
16.江苏省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实施细则
(五)其他规范性文件
17.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决定
18.南京战区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的意见
19.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人民防空工作的意见
20.江苏省人民政府、省军区批转关于加快江苏人民防空工作改革与发展的若干意见
21.江苏省国防动员委员会关于批转制止减免人民防空战备建设经费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