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民族宗教事务局行政执法主体及职责公告
根据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等法律规范和《南通市民族宗教事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通政办发〔2001〕104号),南通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在其职责权限内依法实施行政执法,其执法人员持南通市人民政府核发的行政执法证进行执法。现将其主要执法职责和权限、执法依据等事项公告如下:
一、执法职责和权限
(一)行政许可
1.宗教活动场所的设立初审
2.设立固定宗教活动场所审批
(二)行政处罚
3.对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或者干扰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正常宗教活动的行为进行查处;
4.对擅自举行大型宗教活动的行为进行查处;
5.对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备案手续的行为进行查处;
6.对宗教活动场所未建立有关管理制度或者管理制度不符合要求的行为进行查处;
7.对宗教活动场所内发生重大事故、重大事件未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进行查处;
8.对违背宗教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的行为进行查处;
9.对涉及宗教内容的出版物含有破坏宗教和睦、歧视、侮辱信教公民或不信教公民、宣场宗教极端主义和违背宗教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的行为进行查处;
10.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境内外捐赠的行为进行查处;
11.对拒不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的行为进行查处;
12.对擅自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或者宗教活动场所已被撤销登记仍然进行宗教活动的,或者擅自设立宗教院校的行为进行查处;
13.对非宗教团体、非宗教活动场所组织、举行宗教活动,接受宗教性捐献的行为进行查处;
14.对擅自组织信教公民到国外朝觐的行为进行查处;
15.对违反规定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的行为进行查处;
16.对假冒宗教教职人员进行宗教活动的行为进行查处;
17.对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进行查处;
18.对携带清真禁忌食品、物品进入清真食品的专营场所的行为进行查处;
19.对在非专营清真食品场所内设置清真食品柜台或者摊点,未采取有效措施,与清真禁忌食品、物品柜台或者摊点相隔离的行为进行查处;
20.对邻近清真食品专营场所设置清真禁忌食品、物品经营场所或者摊点,未与清真食品专营场所保持适当距离或者未采取相应的隔离措施,影响清真食品专营场所的经营活动的行为进行查处;
21.对未按少数民族的清真饮食习俗屠宰畜禽或者加工、制作清真食品的行为进行查处;
22.对未按照清真要求采购制成品、原料的行为进行查处;
23.对清真食品的运输车辆、计量器具、储藏容器和加工、储存、销售的场地,用以运送、称量、存放清真禁忌食品、物品的行为进行查处;
24.对专门从事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在其字号、招牌上使用有清真饮食习俗的少数民族禁忌的语言、文字、图像的,或者其他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在其字号、招牌上使用“清真”字样或者标有清真含义符号的行为进行查处;
25.对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在其生产、经营的清真食品的名称、包装上使用有清真饮食习俗的少数民族禁忌的语言、文字、图像的;或者非清真食品的名称、包装上使用“清真”字样或者标有清真含义的符号的行为进行查处;
26.对伪造、转让、租借或者买卖清真标志牌的行为进行查处。
(三)行政确认
27.公民民族成份的确认
28.申领清真标志牌确认
29.清真食品基本供应点确认
(四)其他行政行为
30.宗教教职人员任职或离任的备案
办公地址:江苏省海洋渔业指挥部三楼(跃龙路76号)
咨询电话:85529136(办公室)
85529136(民族处)
85505779(宗教处)
投诉电话: 85517545
二、执法依据
(一)行政法规
1.宗教事务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
(二)地方法规
3.江苏省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
4.江苏省宗教事务条例
5.江苏省清真食品监督保护条例
(三)部门规章
6.宗教院校聘用外籍专业人员办法
7.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四)其他规范性文件
8.关于中国公民确定民族成份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