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粮食局行政执法主体及职责公告
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法律规范和《南通市粮食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通政办发〔2001〕111号),南通市粮食局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在其职责权限内依法实施行政执法,其执法人员持南通市人民政府和江苏省粮食局核发的行政执法证进行执法。现将其主要执法职责和权限、执法依据等事项公告如下:
一、执法职责和权限
(一)行政许可
1.粮食收购企业资格认定
(二)行政处罚
2.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粮食收购资格许可的行为进行查处;
3.对粮食(含大豆、油料和食用植物油,下同)收购者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的行为进行查处;
4.对粮食收购者未及时向售粮者支付售粮款的行为进行查处;
5.对粮食收购者违反规定代扣、代缴税、费和其他款项的行为进行查处;
6.对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的粮食经营者以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未建立粮食经营台账,或者未按照规定报送粮食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的行为进行查处;
7.对接受委托从事政策性用粮购销活动的粮食经营者未执行国家有关政策的行为进行查处;
8.对陈粮出库前未按规定进行质量鉴定的行为进行查处;
9.对粮食经营者未按规定使用粮食仓储设施、运输工具的行为进行查处;
10.对从事粮食收购、加工、销售的经营者的粮食库存低于规定的最低库存量的行为进行查处;
11.对从事粮食收购、加工、销售的经营者的粮食库存超出规定的最高库存量的行为进行查处。
(三)行政强制
12.证据先行登记保存
(四)其他行政行为
13.对粮食收购实行定期报告制度;
14.对跨地区粮食收购活动进行备案;
15.承担会计报表汇编和行业统计工作;
16.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办公地址:南通市世纪大道6号行政中心综合楼四楼东
咨询电话:85099368(粮食收购企业资格认定)
85099383(监督检查)
投诉电话:85099385
二、执法依据
(一)行政法规
1.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
(二)部门规章
2. 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
3. 粮食质量监管实施办法(试行)
4. 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暂行办法
(三)其他规范性文件
5. 2005年度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
6. 粮食监督检查工作规程(试行)
7.粮食监督检查行政处罚程序(试行)
8.粮食行政复议办法
9.江苏省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暂行办法
10.关于明确陈化粮食鉴定工作分工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