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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执法主体及职责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规范和南通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通政办发〔2001125号),南通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在其职责权限内依法实施行政执法,其执法人员持南通市人民政府核发的行政执法证进行执法。现将其行政执法主体、主要执法职责和权限、执法依据等事项公告如下:

一、南通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一)行政许可

1.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许可

2.举办实施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许可

3.职业介绍机构资格认定

4.建立国家职业技能鉴定站(所)许可

5.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核发

(二)行政处罚

6.对扣押劳动者合法证件(除身份证)、强迫劳动者集资入股、收取劳动者抵押金、抵押物、保证金、定金等行为进行查处;

7.对未在规定时间内为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办理有关手续的行为进行查处;

8.对未在规定时间内为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办理有关手续的行为进行查处;

9.对未建立录用劳动者的登记核查制度的行为进行查处;

10.对不依法订立劳动合同的行为进行查处;

11.对扣押劳动者应持有的劳动合同文本的行为进行查处;

12.对违反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进行查处;

13.对解除劳动合同未依法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行为进行查处;

14.对终止劳动关系未按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行为进行查处;

15.对在试用期内,无正当理由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进行查处;

16.对违反试用期有关规定使用劳动者的行为进行查处;

17.对劳动合同期满,未及时与劳动者终止或续订劳动合同的行为进行查处;

18.对签订集体合同时拒绝或者拖延答复另一方平等协商要求的、协商后双方形成一致意见,一方要求签订集体合同,另一方拒绝的行为进行查处;

19.对签订集体合同时拒绝提供或者不按时、不如实提供有关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所需情况和资料的、阻挠上级工会指导下级工会和组织职工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的、不按照规定报送集体合同审查的行为进行查处;

20.对扣发、降低集体协商代表工资、福利待遇的行为进行查处;

21.对集体协商代表因履行职责被无故调动工作岗位、免除职务、降低职级,遭受打击报复的行为进行查处;

22.对集体协商代表因履行职责被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行为进行查处;

23.对集体协商代表因履行职责被解除劳动(聘用)合同后,不愿恢复工作的行为进行查处;

24.对违反劳动法规定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行为进行查处;

25.对克扣劳动者工资报酬的行为进行查处;

26.对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报酬的行为进行查处;

27.对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行为进行查处;

28.对支付劳动者试用期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行为进行查处;

29.对未按规定支付劳动者加班加点工资的行为进行查处;

30.对拒不支付劳动者加班加点工资的行为进行查处;

31.对未制定、公布工资分配、工资支付规章制度,制定工资分配、工资支付规章制度未听取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工会组织的意见的行为进行查处;

32.对未记录劳动者工资清单、未记录劳动者出勤情况、出勤记录保存期限少于二年、未提供劳动者工资清单的行为进行查处;

33.对降低劳动者工资标准未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协商一致的行为进行查处;

34.对未以货币形式支付劳动者工资、指定劳动者消费地点、场合、限制消费方式的行为进行查处;

35.对不能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未按规定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书面报告的行为进行查处;

36.对使用童工的行为进行查处;

37.对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行为进行查处;

38.对未按规定保存录用登记材料、伪造录用登记材料的行为进行查处;

39.对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超过国家规定劳动强度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的行为进行查处;

40.对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超过国家规定劳动强度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以及未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的行为进行查处;

41.对安排未成年工加班的行为进行查处;

42.对未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行为进行查处;

43.对未按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行为进行查处;

44.对未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变更或者注销手续的行为进行查处;

45.对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时,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行为进行查处;

46.对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者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行为进行查处;

47.对个体工商户未按规定进行社会保险登记的行为进行查处;

48.对个体工商户未按规定申报社会保险费的行为进行查处;

49.对骗取工伤保险待遇的行为进行查处;

50.对从事劳动能力鉴定的机构有提供虚假鉴定意见、提供虚假诊断证明、收受当事人财物的行为进行查处;

51.对未按比例缴纳养老保险费的行为进行查处;

52.对擅自举办民办学校的行为进行查处;

53.对民办学校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等行为进行查处;

54.对未经批准设立职业介绍机构的行为进行查处;

55.对未经批准从事职业介绍活动的行为进行查处;

56.对职业介绍机构超出核准的业务范围经营、提供虚假信息、超标准收费、介绍求职者从事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职业、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或者无合法身份证件的求职者进行职业介绍服务活动、以暴力、胁迫、欺诈等方式进行职业介绍活动、伪造、涂改、转让批准文件、以职业介绍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进行其他违法活动的行为进行查处;

57.对未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许可,从事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组织或者个人的行为进行查处;

58.对阻挠劳动者参加工会、阻挠劳动者组织工会、阻挠上级工会帮助、指导劳动者筹建工会、无故调动工会工作人员的工作岗位、劳动者因参加工会活动而被解除劳动合同、工会工作人员因依法履行职责被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进行查处;

59.对无理抗拒、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未按要求报送书面材料的、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拒不执行整改指令、拒不执行行政处理决定行为进行查处。

(三)行政确认

60.工伤认定

61.劳动能力鉴定

62.企业职工退休条件和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县(市)区企业特殊工种和因病、非因工伤残职工提前退休

63.南通市职工医疗保险视同缴费年限认定

64.职业培训机构教师上岗资格证书

65.技工学校毕业证书

(四)行政检查

66.对企业用工情况的年度检查

(五)其他行政行为

67.定点零售药店审核、备案

68.定点医疗机构审核、备案

69.集体合同备案审查

70.市属国有、集体企业工效挂钩(工资总额)包干方案

71.工资集体协商协议备案

72.职工跨地区调动审批

73.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备案

办公地址:青年西路1091号楼

咨询电话:12333

投诉电话:83559071

二、南通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受委托执法单位)

受南通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委托,对企业在招用人员、执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工作时间、工资,保护童工、女职工、未成年工,以及缴纳社会保险、从事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鉴定等方面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三、法律、法规授权执法组织

(一)南通市劳动就业管理处

职责和权限:

1.录用、续用人员以及人员流动备案

2.单位退工登记

3.再就业优惠证审核发放

4.社会保险补贴审核

5.公益性岗位补贴审核

6.开办费补助审核

7.外国人、台港澳人员就业办证

8.失业保险待遇审核发放

9.劳动就业服务企业、服务型企业、商贸企业、经济实体的审核和确认

办公地址:青年西路1093号楼

咨询电话:12333

投诉电话:83559071

(二)南通市社会劳动保险管理处

职责和权限:

1.企业退休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供养关系的确认和审核,死亡待遇及标准的确定

2.用人单位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年度申报、审核检查

3.社会保险登记、变更注销登记

4.人员首次参保、续保、停保、退保办理

5.人员在职转退休办理

6.人员退保办理

7.社会保险异地转出办理

8.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数额计算办理

9.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储存额、余额、个人缴纳的储存额)一次性申领办理

10.对领取待遇的个人进行资格验证

11.企业年金申领办理

办公地址:青年西路1092号楼

咨询电话:12333

投诉电话:83559071

(三)南通市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职责和权限:

1.生育保险待遇支付办理

2.医疗费用报销审核办理

3.长居外地、转院、探亲、急诊等医疗费用结算办理

4.市区公务员重症医疗费用结算办理

5.市区低保职工医疗救助费用结算办理

6.专项门诊申报办理

7.转外就医申报办理

8.长期居住外地就医申报办理

9.医疗保险转移支出办理

办公地址:青年西路1091号楼

咨询电话:12333

投诉电话:83559071

(四)南通市工伤保险服务中心

主要职责和权限:

1.确定用人单位工伤保险缴费费率

2.工伤保险待遇核定

办公地址:青年西路1095号楼

咨询电话:12333

投诉电话:83559071

四、执法依据

(一)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二)行政法规

3.禁止使用童工规定

4.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5.工伤保险条例

6.失业保险条例

7.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8.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9.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管理规定

(三)地方性法规

10.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

11.江苏省集体合同条例

12.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

13.江苏省劳动保护条例

14.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

15.江苏省劳动保护条例

16.江苏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

17.江苏省中等职业技术教育条例

(四)部门规章

18.职业技能鉴定规定

19.职业资格证书规定

20.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

21.江苏省职业资格证书核发和管理规定

22.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23.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

24.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

25.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复议办法

26.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

27.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

28.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管理办法

29.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

30.社会保险行政争议处理办法

31.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职业介绍机构设立管理暂行规定

32.社会保险稽核办法

33.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

34.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

35.工伤认定办法

36.最低工资规定

37.集体合同规定

38.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

39.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

(五)省政府规章

40.江苏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规定

41.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42.江苏省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

(六)其他规范性文件

43.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

4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工人夫妻两地分居不得收取费用的通知

45.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46.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

47.关于改进完善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办法的通知

48.劳动部关于做好技工学校和就业训练中心及其他职业培训机构教师上岗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

49.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50.南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和南通市市区城镇职工大病医疗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51.南通市劳动局、南通市卫生局、南通市医疗保障制度改革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通市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52.南通市市区低保职工医疗救助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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