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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交通局行政执法主体及职责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等法律规范和《南通市交通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通政办发〔2001135号),南通市交通局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在其职责权限内依法实施行政执法,其执法人员持交通部交通行政执法证和南通市人民政府核发的行政执法证进行执法。现将其行政执法主体、主要执法职责和权限、执法依据等事项公告如下:

一、南通市交通局

(一)行政许可

1.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许可

2.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或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许可

3.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许可

4.超限车辆通行许可

5.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许可

6.更新、砍伐路树许可

7.铁轮车、履带车等机具公路行驶许可

8.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许可

9.兴建与通航有关的设施许可

10.在沿海和通航河流上设置专用标志许可

11.水路运输、运输服务经营许可

12.新增客船、危险品船投入运营审批

(二)行政处罚

13.对未经批准擅自进行公路建设项目施工的行为进行查处;

14.对擅自在公路上设卡、收费的行为进行查处;

15.对擅自占用、挖掘公路的行为进行查处;

16.对未经同意或者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行为进行查处;

17.对从事危及公路安全的作业行为进行查处;

18.对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擅自在公路上行驶的行为进行查处;

19.对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行为进行查处;

20.对损坏、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或者损坏、挪动建筑控制区的标桩、界桩的行为进行查处;

21.对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行为进行查处;

22.对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的行为进行查处;

23.对造成公路损坏,未报告的行为进行查处;

24.对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行为进行查处;

25.对未经批准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的行为进行查处;

26.对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行为进行查处;

27.对超限运输车辆的承运人违反规定使用《超限运输通行证》的行为进行查处;

28.对不按规定缴纳养路费的行为进行查处;

29.对无牌证行驶或报停后偷驶的行为进行查处;

30.对倒换、伪造牌照或涂改、顶替、伪造养路费票证和罚款单据的行为进行查处;

31.对通过收费站的车辆故意堵塞车道,影响收费站正常收费、管理秩序的行为进行查处;

32.对船舶触碰航标不报告的行为进行查处;

33.对危害航标及其辅助设施或者影响航标工作效能的行为进行查处;

34.对危害军用航标及其辅助设施或者影响军用航标工作效能的行为进行查处;

35.对偷漏航养费、过闸费的行为进行查处;

36.对侵占、破坏航道或航道设施的行为进行查处;

37.对未经交通主管部门同意,擅自设置专用航标的行为进行查处;

38.对未按主管部门意见设置必要航标的行为进行查处;

39.对向航道内倾倒垃圾、泥砂、石块和废弃物,弃置沉船、沉物,在航道边坡、坡肩挖土、取土、耕种;侵占航道建造临河设施,在船闸引航道内建造码头、设置堆场的行为进行查处;

40.对在通航河道内挖取砂石泥土、开采砂金、堆放材料,未报航道主管部门批准,未按照批准的水域范围和作业方式开采,恶化通航条件的行为进行查处;

41.对兴建临河、跨河、过河等与通航有关的设施应当符合航道技术等级标准和防洪标准,事先未经交通、水利部门批准的行为进行查处;

42.对兴建、维修水工程以及与通航有关的设施,未按照航道技术等级标准及时清除围埝、残桩、沉箱、废墩等施工遗留物的行为进行查处;

43.对在航道、航道边坡、边坡外侧十米以及航标周围二十米的范围内,设置影响助航、导航、交通安全的标志、标牌和其他设施行为进行查处;

44.对与通航有关的营业性疏浚、清障、打捞作业,其疏浚、清障、打捞物周围环境,弃置在航道、航道边坡以及航道岸坡向陆地十米范围内,未清运到指定地点的行为进行查处;

45.对因生产排放、装卸作业造成航道淤浅的,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不负责疏浚的行为进行查处;

46.对拒不按规定缴纳过闸费,或以瞒报船舶吨位和基本尺度等方式少交过闸费的行为进行查处;

47.对损坏船闸或船闸管理区域内设施隐瞒不报的行为进行查处;

48.对设置碍航网簖,围河养殖,停放排筏,堆放物资的行为进行查处;

49.对水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服务企业超越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进行查处;

50.对倒换、伪造牌照或涂改、顶替、伪造养路费票证和罚款单据的行为进行查处;

51.对拖、欠、漏、逃养路费的行为进行查处;

52.对未使用规定的运输票据进行营业性运输的行为进行查处;

53.对无牌照行驶和报停后偷驶车辆的行为进行查处;

54.对未经批准,擅自设立水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服务企业,或者水路运输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擅自从事营业性运输的行为进行查处;

55.对未缴纳国家规定规费的行为进行查处;

56.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运费或者服务费的行为进行查处;

57.对建设单位未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行为进行查处;

58.对建设单位未经工程质量检测或者质量检测不合格的工程,按照合格工程组织交工验收的行为进行查处;

59.对勘察、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行为进行查处;

60.对公路工程质量事故进行查处;

61.对试验检测单位出具不真实的试验检测数据及意见的行为进行查处;

62.对超越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行为进行查处;

63.对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行为进行查处;

64.对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行为进行查处;

65.对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行为进行查处;

66.对施工单位未将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行为进行查处;

67.对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行为进行查处;

68.对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行为进行查处;

69.对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期限的行为进行查处;

70.对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的行为进行查处;

71.对检测人员出具虚假试验检测数据或报告的行为进行查处;

72.对检测机构实际能力达不到《交通建设试验检测机构等级证书》标准要求的行为进行查处;

73.对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行为进行查处;

74.对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行为进行查处;

75.对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行为进行查处;

76.对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行为进行查处;

77.对施工单位取得资质证书后,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行为进行查处;

78.对建设单位未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或者拆除工程的有关资料报送备案的行为进行查处;

79.对建设单位未提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行为进行查处;

80.对施工单位挪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行为进行查处;

81.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的,或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的,或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的行为进行查处;

82.对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安全监理的行为进行查处;

83.对未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的,未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的,未出具自检合格证明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或未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移交手续的行为进行查处;

84.对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等行为进行查处;

85.对施工前未将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作出详细说明的,未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或者在施工现场未按规定实行封闭围挡等违反《安全生产法》的行为进行查处;

86.对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行为进行查处;

87.对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行为进行查处;

88.对施工作业人员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冒险作业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进行查处;

89.对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有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行为进行查处。

(三)行政强制

90.对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进行强制拆除;

91.对拒绝缴纳交通规费,或超载车辆拒绝卸载、驳载以及严重损坏公路拒绝赔偿的,责令其暂停行驶,到指定的交通主管部门接受处理;

92.对偷漏航道养护费、船舶过闸费,漏缴、欠缴、逃缴、拒缴航养费或瞒报运费收入的,实行扣留船舶证书,滞留船舶;

93.对兴建临河、跨河、过河等与通航有关的设施事先未经交通部门批准,或侵占、损坏航道以及航道设施的行为,采取强制措施予以清除、责令赔偿损失,直至扣留船舶证书;

94.对航道上违章设施、障碍物、施工遗留物,及擅自在航道管理范围内进行拦、临、跨航道设施建设,或设置碍航网簖,围河养殖、停放排筏、堆放物资的行为进行强制清除;

95.对偷漏、拖欠、抗交养路费的行为进行滞留有关证件或暂扣车辆。

(四)行政征收

96.公路(除五小车辆)养路费

97.车辆通行费(限于政府还贷)

98.内河航道养护费

99.船舶过闸费

100.五小车辆公路养路费

101.交通工程质量监督费

(五)其他行政行为

102.收取路产损坏赔偿费。

103.依法检查车辆养路费缴纳情况。

104.收取滞纳金。

105.责令限期缴纳规费。

106.公路工程质量监督。?

办公地址:南通市人民西路138

咨询电话:8353480083534833

投诉电话:8353486083534833?

二、南通市交通局委托执法单位

(一)南通市公路管理处(南通市路政支队)

受南通市交通局委托,行使以下职权:

1.对违反公路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

2.对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进行强制拆除;以及对拒绝缴纳交通规费,或超载车辆拒绝卸载、驳载以及严重损坏公路拒绝赔偿的,责令其暂停行驶,到指定的交通主管部门接受处理。

3.负责征收公路(除五小车辆)养路费和车辆通行费(限于政府还贷)

4.负责收取路产损坏赔偿费

5.依法检查车辆养路费缴纳情况?

办公地址:南通市跃龙路4

咨询电话:855165548552540585536369

投诉电话:835348338551019585518543?

(二)南通市航道管理处(南通市航政支队)

受南通市交通局委托,行使以下职权:

1.负责对违反航道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

2.对偷漏航道养护费、船舶过闸费,漏缴、欠缴、逃缴、拒缴航养费或瞒报运费收入的,实行扣留船舶证书,滞留船舶;以及对兴建临河、跨河、过河等与通航有关的设施事先未经交通部门批准;侵占、损坏航道以及航道设施的行为,采取强制措施予以清除、责令赔偿损失,直至扣留船舶证书。

3.负责征收内河航道养护费和船舶过闸费?

办公地址:外环西路99

咨询电话:8354939083549365

投诉电话:83549393?

(三)南通市运输管理处(南通市运政稽查支队)

受南通市交通局委托,行使以下职权:

1.对下列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1)对水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服务企业超越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的;

2)对倒换、伪造牌照或涂改、顶替、伪造养路费票证和罚款单据的;

3)对拖、欠、漏、逃养路费的;

4)对未使用规定的运输票据进行营业性运输的;

5)对无牌照行驶和报停后偷驶车辆的;

6)对未经批准,擅自设立水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服务企业,或水路运输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擅自从事营业性运输的;

7)对未按照规定缴纳国家规定规费的;

8)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运费或者服务费的。

2.对偷漏、拖欠、抗交养路费的,滞留有关证件或暂扣车辆;

3.负责征收五小车辆公路养路费;

4.责令限期缴纳规费,并负责收取滞纳金。?

办公地址:南通市人民西路138

咨询电话:85559776

投诉电话:96520?

(四)南通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

受南通市交通局委托,行使以下职权:

1.对违反交通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

2.负责征收交通工程质量监督费;

3.负责对公路工程质量安全进行监督检查。?

办公地址:人民西路57

咨询电话:83530386

投诉电话:8355725683531191?

三、南通市交通局法律、法规授权执法组织

(一)南通市运输管理处(南通市运政稽查支队)

1.行政许可

1)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运营证和驾驶员客运资格证核发

2)道路运输经营许可

3)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许可

4)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许可

5)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

6)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经营许可

2.行政处罚

7)对包车客运、旅游客运经营者沿途招揽乘客的行为进行查处;

8)对营业性客、货运输车辆,不按规定悬挂、装置运输标志的行为进行查处;

9)对道路运输经营者不按照规定携带车辆营运证的行为进行查处;

10)对道路运输经营者未按规定建立和落实运输安全责任制不符合开业条件的和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行为进行查处;

11)对客运经营者不服从道路运政机构安排,不进站营运,扰乱客运秩序的行为进行查处;

12)对道路运输经营者不使用道路运输业专用票证的行为进行实施查处;

13)对道路运输经营者未按规定投保承运人责任险的行为进行查处;

14)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超范围维修、虚报维修费用、不执行保质期制度等行为进行查处;

15)对使用超期的临时加班和包车客运线路牌的行为进行查处;

16)对出租汽车不按照规定使用计价器、拒载或者故意绕道、异地经营行为进行查处;

17)对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许可证件的行为进行查处;

18)对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擅自改变道路运输站(场)的用途和服务功能,或者不公布运输线路、起止经停站点、运输班次、始发时间、票价的行为进行查处;

19)对道路运输经营者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允许无证经营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以及超载车辆、未经安全检查的车辆出站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道路运输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进行查处;

20)对道路运输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行为进行查处;

21)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公示经营范围、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未按照规定制作、出具机动车维修记录或者结算清单的行为进行查处;

22)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签发虚假的机动车维修合格证的行为进行查处;

23)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或者擅自改装机动车的行为进行查处;

24)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不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培训或者在培训结业证书发放时弄虚作假的行为进行查处;

25)对垄断货源,强行代办服务的行为进行查处;

26)对道路运输经营者采用欺骗的手段强行招揽旅客、货物的行为进行查处;

27)对道路运输经营者未报告原许可机关,擅自终止客运经营的行为进行查处;

28)对客运经营者或司乘人员收取票款后不给旅客车票或给予的车票与票款不符的行为进行查处;

29)对道路运输经营者在旅客运输途中擅自变更运输车辆或者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的行为进行查处;

30)对不按规定缴纳道路运输管理费的行为进行查处;

31)对托运人托运危险化学品,不向承运人说明运输的危险化学品的品名、数量、危害、应急措施等的行为进行查处;

32)对道路运输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的行为进行查处;

33)对道路运输经营者无正当理由未按照批准客运站点停靠、规定的线路行驶、公布的班次发班的行为进行查处;

34)对道路运输经营者不按规定维护和检测运输车辆的行为进行查处;

35)对道路运输经营者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到道路运政机构办理年度审验手续的行为进行查处;

36)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驾驶道路运输经营车辆的行为进行查处;

37)对从事危险化学品公路、水路运输的驾驶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未经考核合格,取得上岗资格证的行为进行查处;

38)对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行为进行查处;

39)对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行为进行查处;

40)对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行为进行查处;

41)对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站()经营的行为进行查处;

42)对有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但无道路运输证件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行为进行查处;

43)对运输、装卸危险化学品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标准,并未按照危险化学品的特性采取必要安全防护措施的行为进行查处。

3.行政强制

44)对车辆超载的,应当立即予以制止,并采取相应措施安排旅客改乘或者强制卸货;

45)对没有车辆营运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的车辆,予以暂扣车辆;

46)对道路运输过程中的违法行为暂扣道路运输牌证;

47)对无道路运输证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或者超出道路运输证标明的经营范围运输危险货物的行为中止其车辆运行。

4.行政征收方面

48)公路客货运附加费(货物附加费和客票附加费)

49)运输管理费

5.其他行政行为

50)经营者变更名称、地址等备案

51)单程的去程包车回程载客备案

52)配发车辆营运证

53)非本省注册的道路运输经营者在本省设立客、货运输业务机构备案

54)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备案?

办公地址:南通市人民西路138

咨询电话:85559776

投诉电话:96520?

(二)南通市地方海事局(南通市船舶检验局)

1.行政许可

1)水上水下施工作业许可

2)与通航有关的营业性疏浚、清障的范围和弃置地点许可

3)船舶检验

4)船员适任证书(特殊培训)考试发证

5)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核发

6)水上供油许可

2.行政处罚

7)对违反船舶、浮动设施所有人、经营人安全管理秩序的行为进行查处;

8)对违反船舶、浮动设施检验秩序的行为进行查处;

9)对违反船舶、浮动设施登记管理秩序的行为进行查处;

10)对违反船员管理秩序的行为进行查处;

11)对违反危险货物载运安全监督管理秩序的行为进行查处;

12)对违反船舶、浮动设施所有人、经营人安全管理秩序的行为进行查处;

13)对违反危险货物载运安全监督管理秩序的行为进行查处;

14)对违反航行、停泊和作业管理秩序的行为进行查处;

15)对违反船舶、浮动设施遇险救助管理秩序的行为进行查处;

16)对违反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处理秩序的行为进行查处;

17)对违反防治船舶污染水域监督管理秩序的行为进行查处。

3.行政强制

18)责令临时停航、驶向指定地点

19)责令立即离岗

20)责令停止作业

21)责令离港

22)责令停航

23)责令申请重新检验

24)责令改航

25)拆除动力装置

26)强制卸载

27)禁止进港、离港

28)强制打捞

29)强制拖离(航)

30)强制拆(清)除

31)暂扣船舶或设施

32)强制设置标志

4.行政征收

33)船舶港务费

34)船检港监费(包括船舶及船用产品检验费、水上特种秩序维护费、船员培训考试费、证书工本费、船舶登记费)?

办公地址:人民西路69

咨询电话:8355118983555033

投诉电话:83551189,83554066?

四、法律依据

(一)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7.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二)行政法规

8.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

9.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

10.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1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12.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管理条例

1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

14.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管理条例

15.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

16.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

17.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18.建设工程勘查设计管理条例

(三)地方性法规

19.江苏省公路条例

20.江苏省内河交通管理条例

21.江苏省招标投标条例

22.江苏省道路运输市场管理条例

23.江苏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24.江苏省内河水域船舶污染防治条例

25.江苏省机动车维修管理条例

(四)部门规章

26.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27.路政管理规定

28.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

29.公路渡口管理办法

30.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31.内河航道养护费征收和使用办法

32.船闸管理办法

33.道路货物运输服务业管理办法

34.道路大型物件运输管理办法

35.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

36.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37.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

38.道路运输车辆维护管理规定

39.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

40.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规定

41.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管理规定

42.营业性道路运输驾驶员职业培训管理规定

4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服务业管理规定”

44.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45.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46.水运工程质量监督规定

47.公路工程堪察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48.高速公路旅客运输管理规定

49.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

50.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

51.公路工程施工监理办法

52.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

53.水运工程建设市场管理办法

54.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办法

55.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56.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57.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

58.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

59.国内船舶管理业规定

60.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