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行政执法主体及职责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等法律规范和《南通市计划生育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通政办发〔2001〕102号),南通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在其职责权限内依法实施行政执法,其执法人员持南通市人民政府核发的行政执法证进行执法。现将其主要执法职责和权限、执法依据等事项公告如下:
一、执法职责和权限
(一)行政许可
1.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
2.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执业证书核发
3.计划生育统计调查审批
(二)行政处罚
4.对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行为进行查处;
5.对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行为进行查处;
6.对实施假节育手术、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假计划生育证明的行为进行查处;
7.对伪造、变造、买卖计划生育证明的行为进行查处;
8.对擅自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行为进行查处;
9.对未经批准擅自从事产前诊断和使用辅助生育技术治疗不育症的行为进行查处;
10.对买卖、出租或者涂改、伪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明文件的行为进行查处;
11.对向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时,在规定的免费项目范围内收取费用的行为进行查处;
12.对擅自增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或在执业的机构外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行为进行查处;
13.对逾期不校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明文件,继续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行为进行查处;
14.对使用没有依法取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的人员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行为进行查处。
(三)其他行政行为
15.计划生育执法检查
办公地址:南通世纪大道6号行政中心8楼东
咨询电话:85215802(办公室)
85215808(科学技术处)
85215810(规划统计处)
85215812(政策法规处)
投诉电话:85215811
二、执法依据
(一)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二)行政法规
2.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
(三)地方性法规
3.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四)部门规章
4.计划生育统计工作管理办法
5.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