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主页

加入收藏

成员专区

 
| 首页 | 机构简介 | 本地文件 | 行政许可 | 执法主体 | 资料中心 | 南通政府法制 | 仲裁之窗 | 网上调查 |

 

南通市经济贸易委员会(乡镇企业管理局、中小企业局)

行政执法主体及职责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法律规范和《南通市经济贸易委员会(乡镇企业管理局、中小企业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通政办发〔2005〕74号),南通市经济贸易委员会(乡镇企业管理局、中小企业局)在其职责权限内依法实施行政执法,其执法人员持南通市人民政府核发的行政执法证进行执法。现将其行政执法主体、主要执法职责和权限、执法依据等事项公告如下:

一、南通市经济贸易委员会(乡镇企业管理局、中小企业局)

(一)行政许可方面

.设立拍卖企业初审

.生猪屠宰厂(场)定点(由市政府批准)

(二)行政处罚

3.对未经批准在集中供热管网覆盖的地区新建燃煤供热锅炉以外其他类型锅炉的行为进行查处;

4.对设计单位在设计中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和产品的行为进行查处;

5.对未取得节能监测资格擅自从事节能监测业务的行为进行查处;

6.对被监测单位拒绝节能监测的行为进行查处;

7.对节能技术服务单位提供虚假的数据和分析报告或者强制提供服务、扩大服务项目的行为进行查处;

8.对不履行产品或者包装物回收义务的行为进行查处;

9.对电力建设项目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电力设备和技术的行为进行查处;

10.对未经许可,从事供电或者变更供电营业区的行为进行查处;

11.对拒绝供电或者中断供电的行为进行查处;

12.对危害供电、用电安全或者扰乱供电、用电秩序的行为进行查处;

13.对减少农业和农村用电指标的行为进行查处;

14.对未经批准或者未采取安全措施在电力设施周围或者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爆破或其他作业,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行为进行查处;

15.对盗窃电能的行为进行查处;

16.对单位产品电力消耗超过最高限额指标的、新建或改建超过单位产品电耗最高限额的产品生产能力的工程项目的行为进行查处;

17.对新建或改建工程项目采用国家明令淘汰的低效高耗电的工艺、技术和设备,或生产、销售、使用、转让国家明令淘汰的低效高耗电的设备、产品的行为进行查处;

18.对擅自伸入或者跨越供电营业区供电的、擅自向外转供电的行为进行查处;

19.对擅自改变用电类别、擅自超过合同约定的容量用电、擅自超过计划分配的用电指标用电的行为进行查处;

20.对擅自使用已经在供电企业办理暂停使用手续的电力设备,或者擅自启用已经被供电企业查封的电力设备的行为进行查处;

21.对擅自迁移、更动或者擅自操作供电企业的用电计量装置、电力负荷控制装置、供电设施以及约定由供电企业调度的客户受电设备的行为进行查处;

22.对未经供电企业许可,擅自引入、供出电力或者将自备电源擅自并网的行为进行查处;

23.对典当行经营非绝当物品的销售以及旧物收购、寄售,或动产抵押业务以及未经商务部批准的其他业务的行为进行查处;

24.对典当行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代办典当业务,向其他组织、机构和经营场所派驻业务人员从事典当业务的行为进行查处;

25.对典当行对外投资的行为进行查处;

26.对典当行收当限制流通物或者处理绝当物未获得相应批准或者同意的行为进行查处;

27.对典当行对其股东的典当余额超过该股东入股金额,典当条件优于普通当户,扰乱经营秩序的行为进行查处;
  28.对典当行注册资本少于最低限额规定,资本不实的行为进行查处;

29.对酒类经营者未在规定时间内向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登记的行为进行查处;

30.对酒类经营者(供货方)未建立完善的符合有关要求的溯源制度的行为进行查处;

31.对酒类经营者采购酒类商品时,未向供货方索取相关证件复印件和未按规定建立酒类经营购销台帐的行为进行查处;

32.对未经定点,擅自屠宰生猪的行为进行查处;

33.对定点屠宰厂(场)未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的行为进行查处;

34.对定点屠宰厂(场)出厂(场)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的行为进行查处;

35.对定点屠宰厂(场)给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行为进行查处;

(三)其他行政行为

36.对电力企业和用户执行电力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7.对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实施监督管理;

38.对生猪屠宰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39.对酒类流通进行监督管理,可本地区销售的酒类商品进行抽样检验;

40.对企业技术进步工作依法进行指导、管理;

41.对乡镇企业、中小企业进行规划、协调、监督、服务;

42.对二手车交易市场进行监督检查;

43.根据“三定”方案,负责牵头工商、质监等部门对本市行政区域内石油市场依法进行整顿监督。  

办公地址:行政中心综合楼10、11楼

咨询电话:85215718

投诉电话:85215693  

二、南通市节能监测站(受委托执法单位)

受南通市经济贸易委员会委托,实施节能监测,对未经批准擅自在集中供热管覆盖范围内新建其他类型锅炉、设计单位在设计中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和产品、擅自从事节能监测业务等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办公地址:南通市工农路109号

咨询电话:83583004

投诉电话:83583004

三、执法依据

(一)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

(二)行政法规

7.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

8.生猪屠宰管理条例

9.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

10.电力设施保护条例

(三)地方性法规

11.江苏省企业技术进步条例

12.江苏省节约能源条例

13.江苏省中小企业促进条例

(四)部门规章

14.生猪屠宰证、章、标志牌管理办法

15.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16.典当管理办法

17.拍卖管理办法

18.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

19.酒类流通管理办法

20.节约用电管理办法

21.供用电监督管理办法

(五)省政府规章

22.江苏省生猪屠宰管理办法

23.江苏省节能监测办法

(六)其他规范性文件

24.江苏省生猪屠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2005 © 南通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版权所有
地址:江苏省南通市世纪大道6号行政中心 邮编:226018
管理员登录 联系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