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海洋与渔业局行政执法主体及职责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法律规范和《南通市海洋与渔业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通政办发〔2001〕41号),南通市海洋与渔业局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在其职责权限内依法实施行政执法,其执法人员持国家海洋局、江苏省海洋与渔业局核发的行政执法证进行执法。现将其行政执法主体、主要执法职责和权限、执法依据等事项公告如下:
一、南通市海洋与渔业局
(一)行政许可
1.海域使用权出让初审
2.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初审
3.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
4.市管水域滩涂水产养殖使用权许可初审
5.水产苗种场水产苗种生产许可
6.渔业船舶初次检验
7.海洋渔业船舶职务船员证书核发
8.出进渔港签证
9.海洋渔业捕捞许可
10.中韩渔业协定暂定措施水域和过度水域渔业捕捞许可初审
11.中日渔业协定暂定措施水域和过度水域渔业捕捞许可初审
(二)行政处罚
12.对非法占用海域的行为进行查处;
13.对非法改变海域用途的行为进行查处;
14.对不按规定办理海域使用权续期手续仍继续用海的行为进行查处;
15.对海域使用权终止后不按规定拆除用海设施和构筑物的行为进行查处;
16.对不按规定向主管部门报告重大油污染事故的行为进行查处;
17.对未取得海洋倾倒许可证向海洋倾倒废弃物的行为进行查处;
18.对不按照海洋倾倒许可证的规定倾倒废弃物的行为进行查处;
19.对不按规定记录倾倒情况或者不按规定提交倾倒报告的行为进行查处;
20.对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未建成环保设施、环保设施未达到规定要求即投入生产、使用的行为进行查处;
21.对未经批准或者骗取批准进行填海、围海活动的行为进行查处;
22.对拒不接受渔业执法监督检查,不如实反映情况或者不提供有关资料的行为进行查处;
23.对拒绝渔业现场执法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行为进行查处;
24.对未报主管机关批准和备案,擅自进行海底电缆、管道铺设施工的行为进行查处;
25.对从事可能危及海底电缆、管道安全和使用效能的作业的行为进行查处;
26.对按年度逐年缴纳海域使用金的海域使用权人不按期缴纳海域使用金的行为进行查处。
(三)行政征收
27.海域使用金
(四)行政强制
28.暂扣捕捞许可证、渔具或渔船
(五)其他行政行为
29.海洋渔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办公地址: 南通市世纪大道6号(行政综合大楼四楼)
咨询电话: 0513—85216585
投诉电话: 0513—85216581
二、中国海监南通市支队(受委托执法单位)
受南通市海洋与渔业局委托,对违反海域使用管理、海洋环境保护、铺设电缆管道等规定以及对阻挠、防碍主管机关海洋监察人员执行公务的行为进行查处。
办公地址: 南通市外环西路65号
咨询电话: 0513—83549563
投诉电话: 0513—83549569
三、南通市渔政监督支队(法律法规授权组织)
(一)行政处罚
1.对按规定应当报废的渔业船舶仍继续作业的行为进行查处;
2.对未取得渔业船舶检验证书下水作业的行为进行查处;
3.对破坏航标等交通设施、违反港航法律法规造成水上交通事故的行为进行查处;
4.对拒绝渔政管理机构对水污染的现场进行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行为进行查处;
5.对擅自拆除渔业船舶上有关航行、作业和人身财产安全以及防止污染环境重要设备、部件的行为进行查处;
6.对擅自改变渔业船舶的吨位、载重线、主机功率、人员定额和适航区域的行为进行查处;
7.对使用未检验合格的有关航行、作业和人身财产安全以及防止污染环境的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制造、改造、维修渔业船舶的行为进行查处;
8.对渔业船舶应当申报营运检验或临时检验而不申报的行为进行查处;
9.对在渔港水域内非军事船舶和渔港水域外渔业船舶实施了污染环境的行为进行查处;
10.对渔业船舶检验机构的工作人员未经考核合格从事渔业船舶检验工作的行为进行查处;
11.对有能力提供海难救助却不提供或不服从渔政救助指挥的行为进行查处;
12.对发生水上交通事故,不按照规定提供海事报告书、不服从渔政指令的行为进行查处;
13.对无捕捞许可证进行捕捞的行为进行查处;
14.对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行为进行查处;
15.对违反禁渔期、禁渔区的规定进行捕捞的行为进行查处;
16.对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行为进行查处;
17.对制造、销售禁用渔具的行为进行查处;
18.对偷捕、抢夺他人养殖水产品的、或者破坏他人养殖水体、养殖设施的行为进行查处;
19.对违反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场所、时限和渔具数量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
20.对涂改、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捕捞许可证的行为进行查处;
21.对非法生产、进口、出口水产苗种的行为进行查处;
22.对未经批准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海珍品保护区内从事捕捞活动的行为进行查处;
23.对造成渔业水域生态环境的损坏、渔业污染事故的行为进行查处;
24.对在禁渔区内、禁渔期内销售非法捕捞渔获物的行为进行查处;
25.对外国人、外国渔船擅自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从事渔业生产和渔业资源调查活动的行为进行查处;
26.对渔业船舶未按规定配备职务船员和普通船员、海水养殖人员无海上专业技能培训合格证书的行为进行查处;
27.对渔业船舶以及海水养殖未按规定交通、生产安全设备的行为进行查处;
28.对进出渔港的船舶不按照规定办理进出港签证,或不遵守港航法律法规航行、作业和停泊,或在港内不服从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对水上交通安全秩序管理的行为进行查处;
29.对未经批准在渔港内擅自兴建、改建、扩建各种设施或者进行其他水上水下施工作业的行为进行查处;
30.对海洋渔业船舶业主以及从事海洋渔业生产的企业没有按照规定为从业人员办理人身保险的行为进行查处;
31.对未经国家渔业船舶检验机构认可从事渔船修造的行为进行查处;
32.对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的行为进行查处;
33.对违法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或地方重点保护得水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行为进行查处;
34.对伪造、倒卖、转让驯养繁殖许可证、特许捕捉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行为进行查处;
35.对水产养殖过程中违法用药的行为进行查处;
36.对外国人未经批准在中国境内对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进行科学考察、标本采集、拍摄电影、录像的行为进行查处;
37.对在水生野生动物自然保护区破坏国家或地方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重要生息繁衍场所的行为进行查处;
38.对无驯养繁殖证或超出许可范围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的行为进行查处;
(二)行政征收
39.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
40.渔业船舶无线电频率占用费
办公地址: 南通市外环西路65号
咨询电话: 0513—83549563
投诉电话: 0513—83549569
四、执法依据
(一)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7.野生动物保护法
(二)行政法规
8.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倾废管理条例
9.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10.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检验条例
1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12.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
13.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陆源污染物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14.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15.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
16.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17.兽药管理条例
(三)地方性法规
18.江苏省渔业管理条例
19.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
20.江苏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
(四)部门规章
21.海洋特别保护区管理暂行办法
22.海底电缆管道保护规定
23.渔业行政处罚规定
24.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
(五)其他规范性文件
25.江苏省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暂行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