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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环境保护局行政执法主体及职责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规范和《南通市环境保护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通政办发〔2001107号),南通市环境保护局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在其职责权限内依法实施行政执法,其执法人员持南通市人民政府核发的行政执法证进行执法。现将其主要执法职责和权限、执法依据等事项公告如下:

一、南通市环境保护局

(一)行政许可

1.建设项目环保设施竣工验收许可

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书)审批

3.市区夜间建筑施工许可

4.污染物排放许可

5.污染防治设施拆除或者闲置许可

6.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废物进口批准证书/进口废物批准证书—自动进口许可初审

7.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初审

8.危险废物辖区内转移计划(联单)核发

9.危险废物跨省辖市转移计划(联单)初审

10.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生产销售及使用审批

(二)行政处罚

11.对在禁止建设区域内建设违反规定的建设项目的行为进行查处;

12.对未通过环境影响评价擅自开工建设的行为进行查处;

13.对建设项目配套环保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行为进行查处;

14.对试生产建设项目配套环保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的行为进行查处;

15.对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超期未申请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的行为进行查处;

16.对防治污染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行为进行查处;

17.对拒报或者谎报污染物排放申报事项的行为进行查处;

18.对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行为进行查处;

19.对擅自拆除或者闲置防治污染设施的行为进行查处;

20.对拒绝办理排污申报登记或拒领排污许可证的行为进行查处;

21.对应当重新申请领取或核发排污许可证而未申请的行为进行查处;

22.对未按照规定设置排污口、安装总量控制监测设备的行为进行查处;

23.对逾期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行为进行查处;

24.对不按国家规定缴纳排污费或者超标准排污的行为进行查处;

25.对以欺骗手段骗取减缴、免缴或者缓缴排污费的行为进行查处;

26.对不按照批准用途使用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行为进行查处;

27.对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行为进行查处;

28.对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时,未采取紧急处理措施,或者未及时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行为进行查处;

29.对不实施清洁生产审核、不如实报告审核结果的行为进行查处;

30.对不公布或者未按规定要求公布污染物排放情况的行为进行查处;

31.对违反规定转让列入限期淘汰名录的设备的行为进行查处;

32.对违反放射源编码管理的行为进行查处;

33.对不按照规定报告放射源丢失、被盗情况或者放射性污染事故的行为进行查处;

34.对违反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许可证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

35.对违法生产、销售、使用、转让、进口、贮存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以及装备有放射性同位素仪表的行为进行查处;

36.对擅自转移固体或医疗废物的行为进行查处;

37.对违反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的行为进行查处;

38.对违反危险废物或医疗废物收集、贮存、运输、处置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

39.对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行为进行查处;

40.对将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交给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的行为进行查处;

41.对无排污许可证或不按许可证规定排放污染物的行为进行查处;

42.对超标排放污染物的行为进行查处;

43.对无夜间施工许可证明施工的行为进行查处;

44.对逾期未完成污染物削减量以及超出排放许可规定的污染物排放量的行为进行查处;

45.对未采取有效措施排放污染物的行为进行查处;

46.对违反环境保护规定贮存、堆放、弃置、倾倒、排放污染物、废弃物的行为进行查处。

(三)行政强制

47.封堵或临时封堵排污口

48.封存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设施或设备

49.强制处置放射性固体废物

(四)行政征收

50.排污费

(五)其它行政行为

51.环境执法检查

办公地址: 青年中路261

咨询电话: 85158668

投诉电话: 85158652

二、南通市环境保护局委托执法单位

(一)南通市环境监察支队

受南通市环境保护局委托,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单位或者个人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征收排污费。

办公地址:青年中路261

咨询电话:12369

投诉电话:85158652

(二)南通市固体废物管理中心

受南通市环境保护局委托,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单位或者个人执行固废方面的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开展固体废物管理工作。

办公地址:青年中路261

咨询电话:85158669

投诉电话:85158652

三、执法依据

(一)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7.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

8.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9.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二)行政法规

10.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11.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

12.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13.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14.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15.废物进口环境保护管理暂行规定

16.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

()地方性法规

17.江苏省环境保护条例

18.江苏省长江水污染防治条例

19.江苏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

20.江苏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21.江苏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部门规章

22.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

2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程序规定

24.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

25.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

26.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

27.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

28.专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办法

29.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

30.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

3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

32.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

33.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

34.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35.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

36.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

37.防止船舶垃圾和沿岸固体废物污染长江水域管理规定

38.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管理规定

39.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

40.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

41.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规定

42.环境保护行政许可听证暂行办法

43.全国机动车尾气排放监测管理制度(暂行)

()省政府规章

44.江苏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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