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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广播电视局行政执法主体及职责公告

根据国务院《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等法律规范和《南通市广播电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通政办发〔2001126号),南通市广播电视局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在其职责权限内依法实施行政执法,其执法人员持南通市人民政府核发的行政执法证进行执法。现将其主要执法职责和权限、执法依据等事项公告如下:

一、执法职责和权限

(一)行政许可

1.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内电视节目许可

2.建立城市社区有线电视系统审批

3.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初审

(二)行政处罚

4.对未经批准擅自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行为进行查处;

5.对未经许可承担安装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施工任务的行为进行查处;

6.对未按行政许可明确的接收目的、接收内容、接收方式和收视对象范围等要求,接收和使用卫星电视节目的行为进行查处;

7.对电视台、电视转播台、电视差转台、有线电视台、有线电视站、共用天线系统转播卫星传送境外电视节目的行为进行查处;

8.对涂改或者转让《许可证》的行为进行查处;

9.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宣传、广告违反有关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

(三)其他行政行为

10.收取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费和检验费;

11.对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行政执法检查。

办公地址:南通市人民中路100

咨询电话:85591791

投诉电视:85591286?? 85597095

二、执法依据

(一)行政法规

1.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

(二)部门规章

2.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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