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广播电视局行政执法主体及职责公告
根据国务院《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等法律规范和《南通市广播电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通政办发〔2001〕126号),南通市广播电视局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在其职责权限内依法实施行政执法,其执法人员持南通市人民政府核发的行政执法证进行执法。现将其主要执法职责和权限、执法依据等事项公告如下:
一、执法职责和权限
(一)行政许可
1.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内电视节目许可
2.建立城市社区有线电视系统审批
3.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初审
(二)行政处罚
4.对未经批准擅自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行为进行查处;
5.对未经许可承担安装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施工任务的行为进行查处;
6.对未按行政许可明确的接收目的、接收内容、接收方式和收视对象范围等要求,接收和使用卫星电视节目的行为进行查处;
7.对电视台、电视转播台、电视差转台、有线电视台、有线电视站、共用天线系统转播卫星传送境外电视节目的行为进行查处;
8.对涂改或者转让《许可证》的行为进行查处;
9.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宣传、广告违反有关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
(三)其他行政行为
10.收取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费和检验费;
11.对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行政执法检查。
办公地址:南通市人民中路100号
咨询电话:85591791
投诉电视:85591286?? 85597095
二、执法依据
(一)行政法规
1.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
(二)部门规章
2.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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