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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文化局(新闻出版局、版权局)

行政执法主体及职责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法律规范和《南通市文化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通政办发〔2001〕124号),南通市文化局(新闻出版局、版权局)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在其职责权限内依法实施行政执法行为,其执法人员持南通市人民政府核发的行政执法证进行执法。现将其行政执法主体、主要执法职责和权限、执法依据等事项公告如下:

  一、南通市文化局

  (一)行政许可

  1.文物保护单位保护措施和修缮审批

  2.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保护范围)内工程建设许可

  3.设立博物馆等文物收藏单位核准

  4.借用国有文物收藏单位馆藏文物审批

  5.博物馆处理不够入藏标准、无保存价值的文物或标本审批

  6.在古建筑内设置生产用火审批

  7.在古建筑内安装电器设备审批

  8.网络文化经营许可

  9.音像制品经营许可

  10.电影放映单位设立许可

  (二)行政处罚

  11.对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行为进行查处;

  12.对擅自迁移、拆除不可移动文物的行为进行查处;

  13.对未经批准擅自修复、复制、拓印、拍摄馆藏珍贵文物的行为进行查处;

  14.对转让或者抵押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或者将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作为企业资产经营的行为进行查处;

  15.对将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转让或者抵押给外国人的行为进行查处;

  16.对国家禁止买卖的文物或者将禁止出境的文物转让、出租、质押给外国人的行为进行查处;

  17.对将国有馆藏文物赠与、出租或者出售给其他单位、个人的行为进行查处;

  18.对发现文物隐匿不报或者拒不上交的或者未按照规定移交拣选文物的行为进行查处;

  19.对刻划、涂污或者损坏文物的行为进行查处;

  20.对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的行为进行查处;

  21.对擅自在原址重建已全部毁坏的不可移动文物,造成文物破坏的行为进行查处;

  22.对文物收藏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防火、防盗、防自然损坏设施的行为进行查处;

  23.对擅自改变国有文物保护单位用途的行为进行查处;

  24.对文物收藏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馆藏文物档案、管理制度,或者未将馆藏文物档案、管理制度备案的行为进行查处;

  25.对文物商店销售文物或者拍卖企业拍卖文物,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作出记录或者未将所作记录报文物行政部门备案的行为进行查处;

  26.对考古发掘单位未经批准擅自进行考古发掘,或不如实报告考古发掘结果的行为进行查处;

  27.对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的使用人拒不依法履行修缮义务的行为进行查处;

  28.对未取得资质证书擅自从事馆藏文物的修复、复制、拓印活动的行为进行查处;

  29.对施工单位未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擅自从事文物修缮、迁移、重建的行为进行查处;

  30.对网吧接纳未成年人的行为进行查处;

  31.对网吧超时经营的行为进行查处;

  32.非法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行为进行查处;

  33.对经营非法音像制品的行为进行查处;

  34.对演出举办单位、文艺团体、演员在募捐义演中获取经济利益的行为进行查处。

  (三)其他行政行为

  35.行政检查

  二、新闻出版局、版权局

  (一)行政许可

  1.出版物零售许可

  2.设立电子出版物发行单位审批

  3.出版物发行单位变更或兼并、分立、合并审批

  (二)行政处罚

  4.对未取得出版行政部门的许可,擅自兼营或者变更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或者擅自兼并其他印刷业经营者的行为进行查处;

  5.对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印刷经营者,未按规定办理手续的行为进行查处;

  6.对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印刷经营许可证的行为进行查处;

  7.对印刷业经营者印刷明知或者应知含有禁止印刷内容的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的,或者印刷国家明令禁止出版的出版物或者非出版单位出版的出版物的行为进行查处;

  8.对没有建立承印验证制度、承印登记制度、印刷品保管制度、印刷品交付制度、印刷活动残次品销毁制度等的行为进行查处;

  9.对在印刷经营活动中发现违法犯罪行为没有及时向公安部门或者出版行政部门报告的行为进行查处;

  10.对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住所或者经营场所等主要登记事项,或者终止印刷经营活动,不向原批准设立的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的行为进行查处;

  11.对接受他人委托印刷出版物,未按规定验证印刷委托书、有关证明或者准印证,或者未将印刷委托书报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的行为进行查处;

  12.对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假冒或者盗用他人名义印刷出版物的行为进行查处;

  13.对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盗印他人出版物的行为进行查处;

  14.对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非法加印或者销售受委托印刷的出版物的行为进行查处;

  15.对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征订、销售出版物的行为进行查处;

  16.对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擅自将出版单位委托印刷的出版物纸型及印刷底片等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的行为进行查处;

  17.对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未经批准,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出版物的,或者未将印刷的境外出版物全部运输出境的行为进行查处。

  (三)其他行政行为

  18.行政检查

  三、南通市文化稽查队(受委托执法单位)

  执法职责和权限:依照文化市场、新闻出版及版权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文化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具体包括:歌舞娱乐、文艺演出、音像制品、网吧经营、游戏游乐、美术品、电影、出版物、社会艺术培训、文物等十大市场。

  办公地址:市行政中心815室

  咨询电话:85099560、85099561

  投诉电话:85801905

  四、执法依据

  (一)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二)行政法规

  3.音像制品管理条例

  4.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5.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6.电影管理条例

  7.印刷业管理条例

  8.出版管理条例

  9.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

  (三)地方性法规

  10.江苏省音像市场管理条例

  (四)部门规章

  11.涉外文化艺术表演及展览管理规定

  12.美术品经营管理办法

  13.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管理办法

  14.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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