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教育局行政执法主体及职责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法律规范和《南通市教育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通政办发〔2001〕72号),南通市教育局(南通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在其职责权限内依法实施行政执法,其执法人员持南通市人民政府核发的行政执法证进行执法。现将其行政执法主体、主要执法职责和权限、执法依据等事项公告如下:
一、南通市教育局
(一)行政许可
1.民办学校设立、分立、合并或变更许可
2.教师资格认定
3.利用互联网实施远程教育的教育网校审批
(二)行政处罚
4.对未经批准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行为进行查处;
5.对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未经批准招收学员、在招生工作中徇私舞弊招收学员的行为进行查处;
6.对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未经批准向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行为进行查处;
7.对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未经批准颁发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其他学业证书的行为进行查处;
8.对民办学校的下列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1)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
(2)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
(3)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
(4)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
(5)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6)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的;
(7)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
(8)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
9.对社会组织和个人未经批准举办民办学校的行为进行查处;
10.对民办学校及出资人的下列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1)民办学校的章程未规定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出资人擅自取得回报的;
(2)违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不得取得回报而取得回报的;
(3)出资人不从办学结余而从民办学校的其他经费中提取回报的;
(4)不按规定计算办学结余或者确定取得回报比例的;
(5)出资人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回报的比例过高,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11.对民办学校未依照规定将出资人取得回报比例的决定和向社会公布的与其办学水平、教育质量有关的材料及财务状况报审批机关备案,或者向审批机关备案的材料不真实的行为进行查处;
12.对民办学校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的下列情形进行查处:
(1)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未依法履行职责的;
(2)教学条件明显不能满足教学要求、教育教学质量低下,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3)校舍或者其他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4)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财务、资产管理混乱的;
(5)侵犯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6)违反国家规定聘任、解聘教师的。
13.对取得教师资格的人员有下列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1)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
(2)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14.对参加教师资格考试作弊的行为进行查处;
15.对干涉他人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行为进行查处。
办公地址:南通市世纪大道6号行政中心综合楼9楼
咨询电话:0513—85098858
投诉电话:0513—85098858、85098832
二、南通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
执法职责和权限:
1.制定教育督导工作计划和督导方案;
2.组织实施对下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中等及中等以下学校贯彻执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的情况进行指导、监督、检查、评估。
办公地址:南通市世纪大道6号行政中心综合楼9楼
咨询电话:0513—85098860
投诉电话:0513—85098860、85098857
三、法律、法规授权组织
南通市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办公室(南通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执法职责和权限:认定与处理国家教育考试中的违规行为
办公地址:南通市青年西路附8号
咨询电话:0513—83549308
投诉电话:0513—83549308
三、执法依据
(一)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7.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语言文字法
8.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二)行政法规
9.扫盲工作条例
10.幼儿园管理条例
11.学校体育工作条例
12.学校卫生工作条例
13.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
14.教师资格条例
15.禁止使用童工规定
16.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
17.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三)地方性法规
18.江苏省扫除文盲条例
19.江苏省幼儿教育暂行条例
20.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
21.江苏省职工教育条例
22.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
23.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
24.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办法
(三)部门规章
25.教育督导暂行规定
26.流动儿童少年就学暂行办法
27.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
28.中小学校长培训规定
29.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
30.《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
31.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32.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
33.普通话水平测试管理规定
34.《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
35.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36.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