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港务管理局行政执法主体及职责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法律规范和《南通市港务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通政办发〔2002〕178号),南通市港务管理局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在其职责权限内依法实施行政执法,其执法人员持南通市人民政府核发的行政执法证进行执法。现将其行政执法主体、主要执法职责和权限、执法依据等事项公告如下:
一、南通市港务管理局
(一)行政许可
1.建设港口设施使用非深水岸线许可
2.港口危险货物作业场所、实施卫生除害处理专用场所建设许可
3.港口经营许可
4.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许可
5.港口危险货物作业资质认可
6.进行可能危及港口安全的采掘、爆破等活动的批准
(二)行政处罚
7.对违反港口规划建设港口、码头或者其他港口设施的行为进行查处;
8.对未经批准建设港口设施使用港口岸线的行为进行查处;
9.对未经批准在港口建设危险货物作业场所、实施卫生除害处理的专用场所的,或建设的危险货物作业场所、实施卫生除害处理的专用场所与人口密集区或港口客运设施的距离不符合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
10.对码头或者港口装卸设施、客运设施未经验收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行为进行查处;
11.对未依法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从事港口经营;未经依法许可经营港口理货业务;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兼营货物装卸经营业务、仓储经营业务的行为进行查处;
12.对港口经营人不优先安排抢险物资、救灾物资、国防建设急需物资的作业的行为进行查处;
13.协同有关部门对港口经营人在经营活动中实施垄断行为或不正当行为的行为进行查处;
14.对港口经营人违反安全生产有关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
15.对未经许可在港口内进行危险货物的装卸、过驳作业的行为进行查处;
16.对未经批准在港口进行可能危及港口安全的采掘、爆破等活动以及向港口水域倾倒泥土、砂石的行为进行查处;
17.对港口经营人取得经营许可后又不符合《港口法》规定条件的行为进行查处;
18.对港口经营人不及时如实提供港口统计资料和有关信息的行为进行查处;
19.未取得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资质认定,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或其他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的行为进行查处;
20.对从事港口危险货物作业的人员未经考核合格取得上岗资格证的行为进行查处;
21.对在港口装卸、储存国家禁止通过水运运输的危险货物的行为进行查处;
22.对作业委托人未向港口危险货物作业人提供危险货物名称、国家或联合国编号、适用包装、危害、应急措施等资料或上述资料申报不实的行为进行查处;
23.对作业委托人委托作业的普通货物或集装箱中有性质相抵触的危险货物的行为进行查处;
24.对未按规定对危险货物的包装进行检查的行为进行查处;
25.对从事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的港口作业,企业未划定作业区域,明确责任人并实行封闭式管理的行为进行查处;
26.对港口经营人未按规定、标准和规范配备应急器材、必要安全设施、设备的行为进行查处;
27.对港口经营人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不健全;未按事故应急预案进行定期演练的;未对危险货物港口作业人员进行有关安全作业知识培训的行为进行查处;
28.对未及时报告危险货物港口作业事故的行为进行查处;
29.对港口工程未经备案进行试运行的行为进行查处。
(三)行政强制
30.强制消除违法行为造成的港口安全隐患
(四)行政征收
31.港口建设费
32.货物港务费
(五)其他行政行为
33.港口统计
34.监督检查
办公地址:南通市青年西路38号
咨询电话:83559358
投诉电话:83559370
二、南通市港口工程质量监督站(受委托执法单位)
(一)行政处罚
1.对建设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行为进行查处。
(二)行政确认
2.水运工程质量鉴定
(三)其他行政行为
3.在水运工程质量监督期内对水运工程进行质量监督;
4.水运工程质量缺陷、质量事故调查处理。
办公地址:南通市长江中路330号
咨询电话:85519918
投诉电话:83559370
三、执法依据
(一)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二)行政法规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3.港口建设费征收办法
(三)部门规章
4.港口建设费征收办法实施细则
5.港口经营管理规定
6.港口危险货物管理规定
7.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
8.港口收费规则(内、外贸)
9.水运工程质量监督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