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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国土资源局行政执法主体及职责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规范和《南通市国土资源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通政办发〔2004〕144号),南通市国土资源局具有行政执法主体,在其职责权限内依法实施行政执法,其执法人员持南通市人民政府核发的行政执法证进行执法。现将其行政执法主体、主要执法职责和权限、执法依据等事项公告如下:

  一、南通市国土资源局

  (一)行政许可

  1.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2.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土地许可

  3.矿产资源采矿许可

  4.国家基础测绘资料提供、使用审批

  5.建设项目占用县(市)1公顷以上国有未利用地审核(由市政府批准)

  6.编制、出版、展示本省地区地图初审

  7.建设项目用地审查

  8.乙丙丁级测绘资格初审

  (二)行政处罚

  9.对买卖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行为进行查处;

  10.对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行为进行查处;

  11.对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行为进行查处;

  12.对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占用土地的行为进行查处;

  13.对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占用土地建住宅的,或者新建住房后不按用地审批时的约定拆除原有住房的行为进行查处;

  14.对无权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批准占用、征收土地的行为进行查处;

  15.对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的,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行为进行查处;

  16.对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行为进行查处;

  17.对转让房地产时,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非法转让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的行为进行查处;

  18.对转让房地产时,未经批准非法转让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行为进行查处;

  19.对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区内进行开垦的行为进行查处;

  20.对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的行为进行查处;

  21.对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前已建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的建筑物、构筑物重建、扩建的行为进行查处;

  22.对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临时占用耕地的土地使用者,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1年以上未恢复种植条件的行为进行查处;

  23.对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行为进行查处;

  24.对非法占用基本农田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破坏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的行为进行查处;

  25.对擅自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行为进行查处;

  26.对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连续二年未使用的行为进行查处;

  27.对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满2年未动工开发的行为进行查处;

  28.对未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开发、利用土地的行为进行查处;

  29.对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出租、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行为进行查处;

  30.对采取非法手段骗取土地登记,获取土地权属证书的行为进行查处;

  31.对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行为进行查处;

  32.对超越批准的矿山范围采矿的行为进行查处;

  33.对将探矿权、采矿权倒卖牟利的行为进行查处;

  34.对不依照《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提交年度报告、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行为进行查处;

  35.对破坏或者擅自移动矿区范围界桩或者地面标志的行为进行查处;

  36.对擅自印制或者伪造、冒用采矿许可证的行为进行查处;

  37.对不按期缴纳《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规定应当缴纳的费用的行为进行查处;

  38.对不按《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规定办理采矿许可证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手续的行为进行查处;

  39.对未经审批管理机关批准,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的行为进行查处;

  40.对以承包等方式擅自将采矿权转给他人进行采矿的行为进行查处;

  41.对采矿权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足额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的行为进行查处;

  42.对采矿权人采取伪报矿种,隐匿产量、销售数量,或者伪报销售价格、实际开采回采率等手段 ,不缴或者少缴矿产资源补偿费的行为进行查处;

  43.对采矿权人未按照规定,报送有关资料的行为进行查处;

  44.对未按照规定期限汇交地质资料,或汇交的地质资料验收不合格,汇交人逾期不按要求修改补充的行为进行查处;

  45.对伪造地质资料或在地质资料汇交中弄虚作假的行为进行查处;

  46.对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对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建设工程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配套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行为进行查处;

  47.对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不予治理的行为进行查处;

  48.对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内爆破、削坡、进行工程建设以及从事其他可能引发地质灾害活动的行为进行查处;

  49.对在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中弄虚作假或者故意隐瞒地质灾害真实情况的,在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以及监理活动中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无资质证书或者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及监理业务的,以其他单位的名义或者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业务的行为进行查处;

  50.对伪造、变造、买卖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证书、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资质证书的行为进行查处;

  51.对侵占、损毁、损坏地质灾害监测设施或者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施的行为进行查处;

  52.对资质单位不按时进行资质和项目备案的行为进行查处;

  53.对侵占、损毁防治地质灾害的各类设施、设备和物资的或者擅自发布或扩散地质灾害趋势和预报的行为进行查处;

  54.对应当进行而未进行地质环境影响论证和地质勘查评价或者应当采取防止地质灾害发生的措施而未采取的行为进行查处;

  55.对拒绝缴纳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的行为进行查处;

  56.对测绘项目违规分包的行为进行查处;

  57.对使用非指定的测绘系统的行为进行查处;

  58.对无偿使用测绘成果的单位将该测绘成果用于营利活动的行为进行查处;

  59.对未经批准编制出版地图、不按规定编制出版地图的行为进行查处;

  60.对破坏测量标志行为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征收

  61.土地登记费

  62.土地复垦费

  63.土地用途变更费

  64.征(拨、使)用土地管理费

  65.代收土地闲置费

  66.临时用地管理费

  67.耕地开垦费

  68.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费

  69.农业重点开发建设资金

  70.采矿登记收费

  71.矿产资源补偿费

  72.采矿权使用费

  73.非农用土地有偿使用费

  74.代收土地年租金

  (四)行政确认方面

  75.土地登记发证

  (五)行政裁决

  76.土地权属争议调处

  (六)其他行政行为

  77.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有关管理工作;

  78.基本农田保护有关管理工作;

  79.土地复垦开发整理有关管理工作;

  80.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年度报告进行监督检查;

  81.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核;

  82.县级土地开发整理规划审批、备案;

  83.县级矿产资源规划审核;

  84.地质环境等专项规划审核;

  85.城镇地籍调查成果检查验收;

  86.企业改制土地估价报告备案。

  办公地址: 南通市青年西路39号

  咨询电话: 0513-83534300

  投诉电话: 0513-83534362

  二、南通市国土资源局派出机构

  (一)南通市国土资源局崇川分局

  执法职责和权限:

  1.负责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国土资源、矿产资源、测绘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组织开展土地、矿产、测绘法制方面的宣传教育;

  2.协助市局做好辖区内土地调查、登记、发证等地籍管理工作,调解有关土地权属纠纷;

  3.协助市局管好辖区内土地二级市场;

  4.协助市局实施统一征地和对“农改居”剩余土地的统一管理;

  5.协助市局做好辖区内测量标志的保护和管理;

  6.负责辖区内集体非农业建设用地、农业建设用地的审核、报批和管理工作;

  7.负责辖区内城乡民房建设用地、临时用地的审核、报批和管理工作;

  8.负责做好辖区内执法监察工作、信访工作和查处违法案件。

  办公地址: 南通市跃龙南路28号

  咨询电话: 0513-85150852

  投诉电话: 0513-85583406

  (二)南通市国土资源局港闸分局

  执法职责和权限:

  1.负责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国土资源管理和测绘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组织开展土地、矿产、测绘法制方面的宣传教育;

  2.协助市局做好辖区内土地调查、登记、发证等地籍管理工作,调解有关土地权属纠纷;

  3.协助市局管好辖区内土地二级市场;

  4.协助市局实施统一征地和对“农改居”剩余土地的统一管理;

  5.协助市局做好辖区内测量标志的保护和管理;

  6.负责辖区内集体非农业建设用地、农业建设用地的审核、报批和管理;

  7.负责辖区内城乡民房建设用地、临时用地的审核、报批和管理工作;

  8.负责做好辖区内执法监察工作、信访工作和查处违法案件。

  办公地址: 南通市濠西路8号

  咨询电话: 0513-85107858

  投诉电话: 0513-85107858

  (三)南通市国土资源局开发区分局

  执法职责和权限:

  1.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国土资源、矿产资源、测绘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组织开展土地、矿产、测绘法制方面的宣传教育;

  2.负责编报镇(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和矿产资源等规划,拟报区、镇(场)年度用地计划和土地开发、复垦、整理计划,并组织实施和督促检查;

  3.负责辖区内城镇国有土地和农村集体土地的调查、登记发证工作;负责辖区内年度土地变更调查工作;调解有关土地权属纠纷;协助市局做好国有土地转让、出租、抵押等工作;

  4.负责辖区内统一征地工作;负责辖区内集体土地非农业建设用地、农业建设用地的审核、报批、管理;

  5.负责辖区内城乡居民建房用地和临时用地的审核、报批和管理工作;

  6.负责辖区内矿产资源的开发、保护和管理,以及辖区内测量标志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7.负责辖区内违法案件查处和信访工作;承担辖区内相关行政诉讼工作。

  办公地址: 南通市中央路25号

  咨询电话: 0513-85989900

  投诉电话: 0513-85989900

  三、南通市国土资源监察支队(受委托执法单位)

  执法职责和权限:

  1.负责全市土地利用情况的巡查,受理对违反国土资源法律、法规行为的检举、控告;

  2.负责市区单位、乡(镇)、村非法占用、出让、转让、出租土地,非法批准征用、使用土地等违法行为的查处;

  3.负责市区村(居)民未经批准或骗取批准,非法转让土地等违法行为的查处;

  4.负责市区非法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未按合同规定开发利用土地及拒不交出国有土地使用权等违法行为的查处;

  5.负责全市违反矿产资源法律、法规行为的查处;

  6.负责全市违反测绘法律、法规行为的查处;

  7.负责各县(市)重大土地违法行为和县(市)移送土地违法行为的查处;

  8.负责国家和省交办案件的查处。

  办公地址: 南通市青年西路39号

  咨询电话: 0513-83534334

  投诉电话: 0513-83534334

  四、执法依据

  (一)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二)行政法规

  5.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6.土地复垦规定

  7.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8.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

  9.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

  10.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

  11.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

  12.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13.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

  14.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15.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16.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17.地质资料管理条例

  18.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19.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20.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

  21.信访条例

  (三)地方性法规

  22.江苏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23.江苏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24.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

  25.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限制开山采石的决定

  26.江苏省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

  27.江苏省测绘条例

  (四)部门规章

  28.土地登记规则

  29.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办法

  30.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

  31.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

  32.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

  33.探矿权采矿权评估管理暂行办法

  34.闲置土地处置办法

  35.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使用许可管理规定

  36.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

  37.国土资源行政复议规定

  38.国土资源信访规定

  39.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

  40.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

  41.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

  42.国土资源听证规定

  43.矿产资源登记统计管理办法

  44.测绘资质管理规定

  (五)省政府规章

  45.江苏省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

  46.江苏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实施办法

  47.江苏省土地登记办法

  48.江苏省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

  49.江苏省土地管理违法行为行政处分暂行规定

  50.江苏省地图编制出版管理办法

  51.江苏省国有土地储备办法

  52.江苏省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办法

  53.江苏省国有土地租赁办法

  54.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

  (六)其他规范性文件

  55.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技术规程

  56.土地登记规则

  57.城镇地籍调查成果检查验收办法(试行)

  58.关于矿泉水地热水管理职责分工问题的通知

  59.矿产资源储量评审认定办法

  60.关于规范建设项目压覆矿床资源审批工作的通知

  61.关于改革土地估价结果确认和土地资产处置审批办法的通知

  62.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耕地占补平衡工作的通知

  63.土地开发整理规划管理若干意见

  64.矿产资源规划实施管理办法

  65.关于加强探矿权评估监督管理的通知

  66.矿产勘查及油气开采督察员工作制度

  67.关于加强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监督管理的通知

  68.地质勘查资质注册登记办法

  69.关于加强土地利用更新调查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70.关于开展矿泉水注册登记工作的通知

  71.关于印发《查处土地违法行为立案标准》的通知

  72.江苏省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收费试行办法

  73.关于筹集农业重点开发建设资金的暂行规定

  74.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将部分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授权给设区市人民政府审批的通知

  75.江苏省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收缴及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76.关于公布土地管理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

  77.关于收取土地有偿使用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78.关于提高农业重点开发建设资金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请示

  79.关于全省土地管理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80.省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土地管理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81.关于耕地开垦费征收和使用管理有关事项的请示

  82.关于规范土地登记收费标准的通知

  83.关于贯彻国家计委、财政部全面整顿涉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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