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主页

加入收藏

成员专区

 
| 首页 | 机构简介 | 本地文件 | 行政许可 | 执法主体 | 资料中心 | 南通政府法制 | 仲裁之窗 | 网上调查 |

 

 

南通市房产管理局行政执法主体及职责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规范和《南通市房产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通政办发〔2001〕120号),南通市房产管理局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在其职责权限内依法实施行政执法,其执法人员持南通市人民政府核发的行政执法证进行执法。现将其主要执法职责和权限、执法依据等事项公告如下:

  一、执法职责和权限

  (一)行政许可

  1.商品房预售许可

  2.房屋拆迁许可

  3.物业管理企业三级资质认定

  4.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核准

  5.采用协议方式选聘前期物业管理企业审批

  (二)行政处罚

  6.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规定报送测绘成果、房屋权属登记资料的行为进行查处;

  7.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规定的现售条件现售商品房的行为实施进行查处;

  8.对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商品房的行为进行查处;

  9.对采取售后包租或变相售后包租方式销售未竣工商品房的行为进行查处;

  10.对分割拆零销售商品住宅的行为进行查处;

  11.对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的行为进行查处;

  12.对未按规定向买受人明示相关商品房销售法规、合同示范文本的行为进行查处;

  13.对委托没有资格的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的行为进行查处;

  14.对房地产中介机构代理销售不符合销售条件的商品房的行为进行查处;

  15.对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预售商品房的行为进行查处;

  16.对开发企业不按规定使用商品房预售款项的行为进行查处;

  17.对采取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行为进行查处;

  18.对出租不能继续使用的危险房屋的行为进行查处;

  19.对未取得房地产中介服务执业资格而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的行为进行查处;

  20.对未取得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或超越资质等级承揽估价业务的行为进行查处;

  21.对房地产估价机构违反规定设立分支机构的行为进行查处;

  22.对房地产估价机构违反规定承揽估价业务、擅自转让受托估价业务或违规出具估价报告的行为进行查处;

  23.对房地产估价机构及其估价人员按规定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行为进行查处;

  24.对房地产估价机构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行为进行查处;

  25.对房地产估价机构不正当竞争或违反房地产估价规范和标准的行为进行查处;

  26.对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实施拆迁的行为进行查处;

  27.对以欺骗手段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行为进行查处;

  28.对未按许可范围实施拆迁、委托不具有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擅自延长拆迁期限的行为进行查处;

  29.对受委托的拆迁单位违规转让拆迁业务的行为进行查处;

  30.对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未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行为进行查处;

  31.对建设单位擅自处分属于业主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行为进行查处;

  32.对建设单位、物业管理企业不移交有关资料的行为进行查处;

  33.对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或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物业管理的行为进行查处;

  34.对物业管理企业聘用未取得物业管理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行为进行查处;

  35.对物业管理企业违规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的行为进行查处;

  36.对物业管理企业挪用专项维修资金的行为进行查处;

  37.对建设单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不按照规定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的行为进行查处;

  38.对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管理企业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用途的行为进行查处;

  39.对擅自处置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建筑、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行为进行查处;

  40.对装修人未申报登记进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行为进行查处;

  41.对装修人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企业的行为进行查处;

  42.对违规改变防水、节能和阳台使用要求,擅自拆改供暖、燃气设施或增加楼面荷载的行为进行查处;

  43.对物业管理单位发现违规装饰装修行为不及时报告的行为进行查处;

  44.对廉租住房申请人虚假申报的行为进行查处;

  45.对廉租住房承租人违规使用廉租住房的行为进行查处;

  46.对以虚报、瞒报房屋权属情况等非法手段获得房屋权属证书的行为进行查处;

  47.对涂改、伪造或非法印制房屋权属证书的行为进行查处。

  (三)行政征收

  48.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费

  (四)行政确认

  49.房屋所有权核准登记

  50.房屋建筑面积核定

  (五)行政给付

  51.经济适用房政策性补贴

  52.廉租住房租金补贴

  (六)行政裁决

  53.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裁决

  (七)其他行政行为

  54.房改房补差核准

  55.职工购房补贴核准

  56.优惠出售公有住房核准

  57.租赁合同登记备案

  58.业主委员会备案管理

  59.房屋所有权登记收费

  办公地址:南通市北濠桥路9号

  咨询电话:85512796(房地产市场管理)

  85529542(拆迁管理)

  85529121(物业管理)

  85511610(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

  85509556(廉租住房管理、房改政策)

  办公地址:人民东路42号(房屋产权产籍管理)

  咨询电话:85511568

  投诉电话:85529562

  二、执法依据

  (一)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二)行政法规

  2.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

  3.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4.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5.物业管理条例

  6.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

  (三)地方性法规

  7.江苏省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

  (四)部门规章

  8.房产测绘管理办法

  9.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10.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

  11.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

  12.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13.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

  14.城市房地产租赁管理办法

  15.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

  16.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房公布出售管理暂行办法

  17.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

  18.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

  19.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20.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

  (五)其他规范性文件

  21.江苏省城市房屋拆迁实施单位资质管理暂行办法

 


2005 © 南通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版权所有
地址:江苏省南通市世纪大道6号行政中心 邮编:226018
管理员登录 联系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