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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地震局行政执法主体及职责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等法律规范和《南通市地震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通政办发〔2001〕100号),南通市地震局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在其职责权限内依法实施行政执法行为,其执法人员持南通市人民政府核发的行政执法证进行执法。现将其主要行政执法职责和权限、执法依据等事项公告如下:

  一、执法职责和权限

  (一)行政许可

  1.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审定和抗震设防要求确定

  2.新建、改建、扩建对地震监测设施和观测环境造成危害的项目批准

  (二)行政处罚

  3.对违反规定不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或者不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行为进行查处;

  4.对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给地震监测设施或者地震观测环境造成危害,又未依法事先征得同意并采取相应措施的行为进行查处;

  5.对破坏典型地震遗址、遗迹的行为进行查处;

  6.对无资质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的行为进行查处;

  7.对违反规定开展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行为进行查处。

  (三)其他行政行为

  8.对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监督检查;

  9.临震应急期对实施地震应急预案的检查。

  办公地址:南通市姚港路17号

  咨询电话:85151859、85517617、85516034

  投诉电话:85121076

  二、执法依据

  (一)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

  (二)行政法规

  2.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

  3.地震预报管理条例

  4.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

  5.地震监测管理条例

  (三)地方性法规

  6.江苏省防震减灾条例

  7.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地震观测环境保护的决定

  (四)部门规章

  8.震后地震趋势判定公告规定

  9.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规定

  10.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管理办法

  (五)省政府规章

  11.江苏省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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