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财政局行政执法主体及职责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规范和《南通市财政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通政办发〔2001〕145号),南通市财政局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在其职责权限内依法实施行政执法,其执法人员持南通市人民政府核发的江苏省行政执法证进行执法。现将其主要执法职责和权限、执法依据等事项公告如下:
一、执法职责和权限
(一)行政许可
1.会计从业资格认定
2.会计代理企业记账许可初审
3.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初审
(二)行政处罚
4.依法对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财政收入上缴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
5.依法对违反国家有关上解、下拨财政资金规定和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进行查处;
6.依法对违反国家有关预算管理规定、国有资产管理规定以及国家有关投资建设项目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
7.依法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担保法及国家有关规定擅自提供担保、违反国家有关帐户管理规定擅自在金融机构开立、使用帐户以及违反规定使用、骗取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行为进行查处;
8.依法对企业和个人隐瞒应当上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截留代收的财政收入以及其他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的行为进行查处;
9.依法对企业和个人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行为进行查处;
10.依法对单位和个人违反财政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
11.依法对单位和个人违反财务管理的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的行为进行查处;
12.依法对违反税收、会计和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
(三)行政强制
13. 财政检查时,在有关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依法对相关证据进行登记保存。
(四)行政征收
14.契税;
15.耕地占用税;
16. 防洪保安资金、粮食风险基金、地方教育基金等综合基金;
17.土地有偿使用费、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等房地产规费。
(五)其他行政行为
18.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
19.负责市区外商投资企业的财政登记;
20.负责对南通市本级财政收支预算和决算、本级预算外财政专户、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行政事业单位财务活动以及全市会计事务进行监督管理;
21.负责财政资金投资项目的财务管理;
22.负责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开设、变更、撤销银行账户管理;
23.负责行政机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非贸易非经营性用汇管理;
24.负责全市财政性票据的管理;
25.负责全市非税收入的管理;
26. 依法对我市有关财政、税收、财务、会计、政府采购方面法律、法规、规章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27.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的立项、审批及申报。
办公地址:南通市跃龙路38号
咨询电话:85594202
投诉电话:85594173
二、执法依据
(一)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修正)
4.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修正)
5.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二)行政法规
6.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
7.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
8.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
9.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
10.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
11.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
12.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
13.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14.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
15.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
16.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修正)
17.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
18.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三)部门规章
19.企业财务通则
20.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21.非贸易非经营性外汇财务管理暂行规定
22.行政单位财务规则
23.事业单位财务规则
24.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外资金银行账户管理的规定
25.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
26.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
27.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
28.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29.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
30.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
31.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
32.代理记账管理办法
33.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
34.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
35.财政检查工作办法
36.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
37.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
(四)省政府规章
38.江苏省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办法
39.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办法
40.江苏省罚没财物、追回赃款赃物和无主财物管理规定
(五)其他规范性文件
41.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