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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城市管理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行政执法主体及职责公告

  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规范、《南通市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行办法》(通政发〔2001〕84号)和《南通市城市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通政办发〔2001〕139号),南通市城市管理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在其职责权限内依法实施行政执法行为,其执法人员持南通市人民政府核发的行政执法证进行执法。现将其行政执法主体、主要执法职责和权限、执法依据等事项公告如下:

  一、南通市城市管理局

  (一)行政许可

  1.户外广告(标牌、标识)设置许可

  2.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张挂、张贴宣传品许可

  3.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临时设施许可

  4.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5.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

  6.拆除环境卫生设施许可

  7.因特殊需要在市区饲养家禽、家畜许可

  8. 关闭、闲置、拆除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核准

  (二)行政征收

  9.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三)其他行政行为

  10.对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的服务实行收费;

  11.表彰或者奖励投资、公益捐赠或者义务从事市容环卫事业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

  12.表彰或者奖励在市容环卫事业的宣传和科研方面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

  13.表彰或者奖励长期从事市容环卫作业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

  14.表彰或者奖励制止、劝阻和举报市容环卫重大违法行为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

  15.指定有关单位管理非单一产权的公厕;

  16.对独立设置的城市公厕进行竣工验收;

  17.确定市容环卫责任区的市容环卫责任人;

  18.确定市容环卫作业服务项目的承揽单位;

  19.制定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并组织实施;

  20.监督检查垃圾箱(桶)、转运站等设施的设置;

  21.对城市公厕的卫生及设备、设施等进行检查;

  22.编制城市环境卫生专业规划;

  23.监督检查市容环卫责任人履行市容环卫责任的情况;

  24.对地区性综合开发规划方案包含环境卫生设施的内容提出意见;

  25.制定户外广告设置规范,提出户外广告设置要求;

  26.制定夜景照明规划。

  办公地址: 南通市世纪大道6号

  咨询电话: 0513-8551345285215840

  投诉电话: 0513-85252110

  二、南通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一)行政处罚

  1.行使市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全部行政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2.行使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下列行政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1)强制拆除市区主干道两侧违反城市规划的部分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处罚;

  (2)未经批准擅自建造户外广告专用设施,或者建造的户外广告专用设施不符合批准内容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处罚;

  (3)依法应当经过规划前置审批而未经审批,擅自设置户外广告,或者不按批准的规划要求设置户外广告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处罚;

  3.行使城市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下列行政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1)在城市道路两侧绿地和住宅小区绿地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①损坏城市花草树木的;

  ②擅自修剪或者砍伐城市树木的;

  ③砍伐、擅自迁移古树名木或者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或者死亡的;

  ④损坏城市绿化设施的。

  (2)擅自占用绿化用地或者违反已批准的绿地规划,擅自缩小绿地面积的;

  (3)擅自在绿地及其外围20米范围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的以及商业服务摊点不服从绿地管理单位管理的。

  4.行使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在城市道路范围内有下列行政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1)擅自占用城市道路的;

  (2)占用城市道路期满后不及时清理现场的;

  (3)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

  (4)擅自在城市道路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的;

  (5)擅自在桥梁或路灯设施上设置广告牌或其他挂浮物的。

  5.行使工商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在城市道路、公共场所、新村小区和市场外围无合法固定经营场所的无照经营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6.行使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二轮机动车驾驶员不按规定在人行道、公共场所临时停车的,非机动车驾驶人在人行道、人行天桥、公共场所任意停放车辆的侵占道路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二)行政强制

  7.强制拆除市区主干道两侧违反城市规划的部分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以及不符合城市容市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

  8.查封、扣押与无照经营行为有关的合同、票据、帐簿以及其他资料;

  9.查封、扣押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活动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

  10.对擅自摆摊设点不听劝阻继续经营的,暂扣其兜售的物品及盛装器具;

  11.对使用作业工具在树木、地面、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上刻画、涂写、张贴的,暂扣作业工具或者建议有关部门暂停其使用通讯工具。

  南通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办公地址: 南通市世纪大道6号

  咨询电话: 0513-85215840

  投诉电话: 0513-85252110

  南通市崇川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办公地址: 南通市跃龙南路36号

  咨询电话: 0513-85516772

  投诉电话: 0513-85517019

  南通市港闸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办公地址: 南通市城港路58号港闸区政府大楼2楼

  咨询电话: 0513-85609639

  投诉电话: 0513-85400129

  三、执法依据

  (一)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二)行政法规

  5.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6.城市绿化条例

  7.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8.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

  9.物业管理条例

  10.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三)地方性法规

  11.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

  12.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13.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

  14.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

  (四)部门规章

  15.城市公厕管理办法

  16.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

  17.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18.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五)省政府规章

  19.江苏省户外广告管理办法

  20.江苏省无照经营行政处罚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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