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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程序一、报送 1.报送范围: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市政府各部门制定的涉及行政管理相对人权利和义务并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包括办法、规定、通知等)。 2.报送时间: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自发布之日起30日内报送;市政府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自发布之日起10日内报送。 3.报送材料: (1)规范性文件正式文本一份; (2)备案说明书:包括文件制定背景、制定该文件的必要性、文件的主要内容、制定文件的主要依据、程序(可行性论证程序、征求意见程序、法制审核程序、集体讨论程序、备案程序、公示程序)等内容; (3)制定依据摘录或文本等相关材料:所依据的法律法规相关内容的摘录,所依据的规章及其以下规范性文件的文本复印件; (4)制定程序的证据:包括征求意见公告、反馈的调查表、相关会议记录、法制审核签单、备案报告、公示证明等。 二、审查 市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对报送的规范性文件审查后,按不同情况作如下处理: 1.被审查文件制定有据、程序合法的,制作“符合备案审查规定”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意见书》; 2.被审查文件存在问题的,制作“建议修订”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意见书》。文件制定机关应当自接到改正意见之日起60日内,将处理结果报市政府法制工作机构。 三、复查 对市政府法制工作机构作出的改正意见或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向省政府法制办公室申请复查。 四、公示 市政府公报将市有关部门发布的涉及范围广、社会影响大的规范性文件列入公示范围,并定期公布已通过备案审查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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